离职当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31日,某地产公司与其土建工程师王某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于当日16时左右办理了书面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可是,王某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途中约17点30分左右被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汽车驾驶员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随后,王某要求该地产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告知王某,因其双方已经办理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在王某签署《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而王某遭受的事故伤害系在其双方办理书面劳动关系终止手续之后,因此,其公司不应再为王某申报工伤。

二、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当日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评析

第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中王某与该公司于事故发生前已经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即,虽然王某与该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16时左右办理了书面劳动关系终止手续,但根据相关规定,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6年10月31日24时。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对于《条例》中的“上下班”,既应当包括“首日上班”,也应当包括“离职当日的下班”。本案中,王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系汽车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且王某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王某此次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但是,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因为王某的该次工伤事故而中止,且将直至王某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HR负责人,工作中如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切勿由企业自行“认定”员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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