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识规矩颂学记二》

图片发自App

《八识规矩颂学记》第二讲:种子七相

原创: 释大愿  大愿法师  10月30日

  在弥勒菩萨所说的《瑜伽师地论》第五卷上,有举出“种子七相”。窥基法师在《成唯识论掌中枢要》之中,将此“种子七相”与“种子六义”进行了对照,我们就更容易明白了。这个七相是这样的:

01

  第一相是“无常法为因”。种子是有为法,是生灭无常的,不同于常住不变的无为法。这个一相就相当于种子六义之中的第一义“刹那灭”。

02

  第二相是“与他性为因”,“与后自性为因”。与他性为因,是说种子具有产生现行的功能,就相当于种子六义的第二义“果俱有”;“与后自性为因”,是说种子前生后灭,持续不断,相当于种子六义的第三义“恒随转”。

03

  第三相是“已生未灭为因”。种子生灭无常,持续不断,一定要是在已生未灭的时候,才能够称之为种子。相当于六义之中的第二义“果俱有”、第三义“恒随转”,这两义综合起来,就是“已生未灭为因”。种子已灭以后,我们就称之为现行,就称为识,不能够称之为种子了。所以已生未灭,才名为种子。

04

  第四相是“得余缘为因”。种子起现行,变为现行还需要其他条件,就相当于种子六义之中的第五义“待众缘”。心法要四缘成就,色法要二缘成就。

05

  第五相是“成变异为因”。种子要转异为现行,还需要其他条件,相当于第五义“待众缘”。

06

  第六相是“与功能相应为因”。种子与现行必须相应:种子是善的,现行也是善的;种子是恶的,现行也是恶的。就相当于第四义“性决定”。

07

  第七相是“相称相顺为因”。色法种子只能够产生色法的现行,心法种子只能够产生心法的现行,所以种子与现行要相称相顺。就相当于种子六义的第六义“引自果”。

----节选自大愿法师《八识规矩颂学记》

你可能感兴趣的:(《八识规矩颂学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