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担保,法院怎么判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交易结构,本质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虽司法裁判中具体裁判观点仍有细微差异,但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取向日趋明朗。

在我们处理的这起案件中,天津能源公司与内蒙古有色金属公司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天津能源公司36%的股权依法变更到内蒙古有色金属公司名下。双方同时约定,若天津能源公司未依约清偿债务、解除条件未满足的,内蒙古有色公司有权选择实际受让全部或部分目标股权,并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比较股权转让价款和内蒙古有色金属公司代偿债务金额的基础上,双方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支付差额。


实际履行中,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


1、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们最近处理的案例,同时参考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的意见,该《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担保,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  名义受让人(名义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因系名义股东,双方并无真实的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名义股东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参与管理、表决甚至分红的权利。


3、  转让方逾期未履行债务,名义股东能否转为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如转让方逾期未履行债务,则触发担保义务,名义股东无法享有股东权利,其只能变现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名义股东再次对其名下的涉案股东进行转让或抵押、质押是否有效?

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股东,其再次对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质押,按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有效,且债权人可以就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请求法院执行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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