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前世今生

《仪礼》上记载:“昏(婚)有六礼,纳采(请媒人提亲)、问名(部女方姓名以了解是否近亲,生辰八字是否相克)、纳吉(把双方名字八字合在一起占卜)、纳征(下聘礼)、请期(确定结婚日期)、亲迎(组织迎亲队伍)。”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习俗,其中的“纳征”指的就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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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方订婚时赠送给女方的财物,共分为两部份,其中钱为财,也就是聘金;物为礼,也就是聘礼。女方收到彩礼以后,又会赠送男方相当数量的财物,称为“回礼”。

待女方出嫁的时候,女方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在彩礼的基础上又会增加一部份财物陪同女儿出嫁,就叫“嫁妆”。

不难看出,由于古代男尊女卑,彩礼仅仅是订婚聘礼,而女方为了替女儿在将来的婆家不被看不起,经常会增加多倍于彩礼的嫁妆倒贴给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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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民国。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了聘金、聘礼和嫁妆的习俗。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三次修改《婚姻法》,均对婚约和聘礼作了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的内容。从法律层面基本上就废止了“彩礼”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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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呢?收受彩礼,在全国很多地方依然根深蒂固,而且有增无减。多数的女方家庭在女儿出嫁的时候,会把收到的彩礼折成现金或是物件,返回给女儿带去夫家。但也有少部份家庭,可能会截留部份或全部彩礼,为今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了隐患。

即便是女方会全部返还彩礼,但拿出这笔不菲的彩礼对一些困难的男方家庭,依然是望洋兴叹。而且,一旦女方悔婚,很容易就造成民事纠纷,甚至出现打击报复的刑事案件。

所以,自由恋爱,文明结婚,为年轻人的爱情开绿灯,应当成为新时代婚俗的主流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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