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超难拿的16分——掌握15条法律法规稳到手!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点足足16分,瓢儿就为大家带来综合素质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

掌握这部分知识不仅对自己的考试有帮助,也有利于自己熟悉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哦快来跟瓢儿一起看一下吧

综合素质法律法规15条知识点

推荐指数 ★★★★☆

根据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的占比为10%,一般以选择题或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下面老师带大家看看法律法规考察内容究竟是什么吧!

教育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 9】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 37】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 43】

4、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 7】

小贴士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部分,历年考题偏爱考查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这个知识点需要大家能够理解内涵,并且在头脑中形成一个知识的框架意识,能够重点区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区别,做好单选题的备考即可。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类)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1】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3】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 75】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 77】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5】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6】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 38】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 62】

10、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68

11、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5

小贴士

关于法律责任类的知识,大家可能会想:我们又不是学法律的,这些责任认定什么的,臣妾根本不会啊!其实,对于这个知识,考查的难度并不高,只需要同学们结合法条的表述,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把一些数字类信息(如: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记得住就可以了。

考题训练

1、(2015年上半年全国教资考题)某教师对学校管理提出改进意见,被校长打击报复。校长所侵犯的教师权利是( )。

A.学术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指导评价权

D.民主管理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该法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题目中校长因为教师的意见不统一而打击报复的行为侵犯了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利。综上表明 D 项正确。

A 项:学术研究权是指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与题干要求不符,排除。

B项: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题干中并没有反映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排除。

C项: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与题干要求不符,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 D。

2、(2015年上半年全国教资考题)某县教育局长马某挪用教育经费,建造教育局办公大楼,对于马某,应当依法( )。

A.给予行政处分

B.给予行政拘留

C.责令其具结悔过

D.责令其赔理道歉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教育经费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和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A

以上就是瓢儿为大家带来的教师资格法律法规中需要记住的知识点,大家都记住了吗?还没有记住的小可爱赶紧收藏起来慢慢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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