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分封制度的滥觞——商代的政治制度变革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朝代,也是中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是以商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专政政权。

王权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总代表。在卜辞中,商王自称“余一人”或“一人”,充分揭示了商王唯我独尊、至高无上的特权地位。商汤建立商朝时,奴隶制的社会秩序基本已经稳固。奴隶主贵族是统治阶级,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和军队。

王权的世袭制度在夏朝就已经确立,商朝同夏朝一样,是同一姓氏相传的。

商朝的王权继承制度主要分成了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为兄终弟及,后期为典型的父死子继。在商朝的前期,还没有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因此凡是商王的儿子原则上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兄长去世后,其余兄弟都可以继承王位,这就是“兄终弟及”制。从商汤到商纣王的17代中,有9世采用的是兄终弟及制的继承制度。从康丁以后一直到商末,开始使用嫡长子继承制。

从商代以后,中国历代王朝,虽然也有兄弟相传之例,但王位世袭的主流已经变成了父死子继。

兄终弟及制是氏族社会推举制的一种残余,而嫡长子继承制标志着王权统治的加强。兄终弟及制让商代前期屡次发生兄弟间的纷争,经历了多次内乱。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使纷争明显减少,政权逐步稳定,而宗法制也在这样的发展中逐渐萌芽。

历史经验表明,兄弟在未婚之前,尤其是童年时期,他们关系亲密、手足无间。但是一旦各自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后,一旦碰到如财产、权力的继承和分割,往往会为了利益势同水火两败俱伤。也正是因此,由嫡长子继承制代替兄终弟及制并非偶然,而是家族关系演进的必然结果。

私有制确立后,为了确保财产的继承,剩余财产多的家庭中慢慢地就产生了一夫多妻制和嫡庶制度。而正是嫡庶的出现也进一步刺激了宗法制的萌芽,出现了“大宗”“小宗”的区别。

“大宗”代表嫡系正统传承,由嫡长子一脉相传;而“小宗”为庶出,由嫡长子之外的庶出家庭构成。

“大宗”拥有家族绝大部分财产,同时拥有着管理“小宗”的权力。宗法制源于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商朝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成为奴隶主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

为了巩固王室统治,与王室有血缘关系的宗族被派去各地做诸侯,掌管各地政治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了新的子族,分封制出现了。宗法制的确立促进了分封制的产生。

商王在政治上是最高统治者,在宗法关系上是“大宗”,各地诸侯相对于商王来说是“小宗”。在“小宗”管理的领地内,依旧是用宗法制来继续维系他们下属贵族的统属关系。宗法制和分封制,让“国”和“家”真正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加强了以商王为首的各级贵族家长的权力,巩固其在政治上的垄断地位。

宗法制度是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受到分散或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商代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还处于萌芽并且逐步发展成熟的阶段。等到周朝建立,这两项制度经由周公之手进一步发展完善,最终确立了延顺许久的宗法和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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