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整体运作的三种模式

旧城改造整体运作三种模式类型:

政府型运作、开发商主导型、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

政府型运作模式即政府掌握控制权,强化住宅的保障功能,实施主体不用开发商,改造区域不进行商品房开发,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居民回迁;开发商主导型即将亟待改造土地交给发展商去进行整体规划改造,政府不参与,发展商根据自身利益去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政府划出地块由开发商进行投资,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回迁和商品房建设;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做好居民的搬迁安置,进行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然后实行土地招牌挂,由开发商组织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开发商可以是由一家具有良好资质、经济实力和旧城改造经验的企业独立完成,或者是分片区由不同的开发商完成。

这三种类型各有利弊,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渐完善和经验总结,目前由开发商主导型慢慢演变成政府主导开发商参与的模式。

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模式

以大规模和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为基础,如模块式开发模式、软性开发模式、改造开发模式、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整旧如旧”模式)、整合开发模式等。大规模改造属于巴洛克式改造,它是对现有城市进行全盘否定,追求“宏伟”与“巨大”。该种改造方式导致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将贫民窟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由于片面追求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和开发效益,导致很多城市中心区域的改造缺乏弹性和选择性,对城市的连续性和多样性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大规模改造并不能解决城市中现存的问题,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有必要以渐进式小规模更新改造代替大规模改造,通过渐进式小规模的整治改造,该模式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实现居住社区与历史街区中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模块式开发模式

  是针对大规模、多功能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单一的开发商、单次难以直接完成,利用模块划分的思路,保证模块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保证模块开发的资金收回,同时利用规划组与开发商的互动,保证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该模式适用于大型的、需要进行全面的功能改变、开发目标明确的多功能配套地区。

软性开发模式

突出特点是,它采用渐进式小规模理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不强制居民一次性搬迁,而是采取边改造边搬迁的方式。

改造开发模式

主要是针对街道进行的改造,旨在快速实现大规模的改造。首先,大型开发商负责城市中心区位较好的街区改造,将其改造成为大范围的、高档住宅区;其次,小型开发商负责不位于或者不挨近城市的中心区,但是区位上仍有改造优势的区域,可以将其改造为小范围的家庭住宅,以此来换取一些公寓住宅进行出售,从而获得利润;最后,在区位没有优势的区域,房屋所有者可以用自己的积蓄改造住宅,或者等到所在区域租金上升到能吸引小开发商时再对街区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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