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读书笔记(五十四)

《知识论》读书笔记五十四

2022年10月21日

B:因果关系的可靠性与用处

1,atnsn发生后,btmsm发生与否有环境问题

A是B的因(即tn以前止于tn的整个的世界为因而tn以后止于tm的整个的世界为果),atnsn发生后,btmsm发生与否有环境问题。

2,如果环境牵扯到整个世界,则A-B根本取消

如果此说法说得通,则A-B根本取消。

就意念说,A、B仍是普遍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就意念的对象说,A、B两个共相。

共相是可以重复实现的,即A-B可以重复的现实的。

即atn,atn+1,atn+2……是X、Y、Z……是不同时间发生的A,A是真正的共相,在X、Y、Z……发生的整个世界只是重复的现实所谓“世界”而已。

如果X不能离环境而单独的是A,只能说atn时的世界,tn不会重复,所以不可能重复的现实A, A、B取消,A-B也就取消。此时A因B果不成立,只能说tn时整个的世界为因,tm时整个的世界为果。

3,百分的靠得住,可是完全无用

第2条结论是完全靠得住的。

承认有tn的世界就有tm的世界,只需承认这是一种历史上的延续性,这一命题便无法推翻。

但是世界不会重复,我们再次遇到tn、tm这两个世界。不能对于这两个世界的经验以为根据而做任何推论,不能利用以为驾驭将来的工具,所以我们不能利用这样的因果关系去应付以后或将来的手所与,完全无用。

4,有用的因果,不一定靠得住

有用的因果关系仍是atmsn到btmsm或A-B这样的因果。

若X的所与为atnsn,在它发生后,我们盼望btmsm发生(治病的方式,普通所谓征服自然的方式也是如此)。

可用A-B去应付将来的所与,存在是否靠得住的问题。

即atnsn发生后,btmsm是不是靠得住会发生?这之间牵扯到很多条件,如环境,但是否是整个的世界也不一定。

C:背景不是整个的世界

1,不牵扯到整个世界

因果要靠别的事体或东西的帮助。

atnsn发生后,它的必要条件一定满足。

但atnsn发生后至btmsm发生之前的条件呢?的确牵扯到许多别的条件,决不至于牵扯到整个世界。

2,时空距离彼此限制

因果之间不牵扯到整个的世界的理由是以上C段所说因果之间有时间和空间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

可把整个的世界分作两部分:①可能影响到atnsn和btmsm的(称做可能的背景),②不可能的。

3,在可能在背景中,有相干与不相干的问题

对此,要先回到内在和外在关系的讨论。对于atnsn与btmsm有性质上的影响的是内在关系。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也就是说在可能的背景范围之内,对于atnsn与btmsm只有外在关系的事体都不影响到atnsn和btmsm是不相干的事情。大致说来,在可能的背景中,不相关的事体比相关的事体要多。

4,在相干的背景中,相干的事体不同样的相干

有好些相干的事体的相干性被另外一些相干的事体的相干性所取消,使原来的相干的事体成为不相干。

在相干的背景中仍有实际上不相干或不必要相干者在。在相干的背景中可以提出小的相关的背景来。

D:所谓同样的背景

1,别的情形相等,只是有必要条件无阻碍条件  

别的情形就环境说就是对环境的要求,所说不至于是整个的世界,不同时间世界不同。

也不会是大的相干的背景同样,所谓小的背景也不会同样(小背景既是特殊的,当然也不会重复)。

就因果说,只要求小背景中有必要条件无阻碍条件就够了,别的情形相等,因果是靠得住的。

2,隔出来的小环境

即为实验室,用许多因果及自然律把相干的必要条件保留,相关的阻碍条件淘汰。

实验室是近乎抽象的小背景,试验出来的因果是以实验室为背景的因果,一方面比较靠得住,另一方面习惯了要求背景的条件满足,不满足,因果不现实。

3,在另一情形下只好假设同样背景

有时只能观察,如天文学、社会学方面,只能假设同样的背景以为条件。

4,同样的背景不一定没有

果然背景同样,因果是靠得住的。

若缩小背景的说法说的通,错综杂呈的世界本身亦能供给别的情形或差不多相等的背景,也就是说同样的小背景不一定是没有的。因果之间的时间距离的长短,决定了小背景的有无。愈短,越容易得到。时间长,干涉的条件容易发生。也就是说时间会愈短,因果愈靠得住。

所以即便不能试验,同样的小背景不一定就没有。因果之间没有那“靠的住就有用,有用就靠的住”的情形。

五:因果间的必然问题

A:问题所在

1,普通而靠不住的推论撇开

我们不能以为因必有果,所以甲因必有乙果,也不能以为甲因必有乙果,所以甲tnsn必有乙tmsm果。

2,所牵扯到的别的问题

存在自由意志学说与普遍的定命主义的冲突,不讨论。

3,因果关联或关系是否必然的

因果不必然,世界不一定没有秩序(不一定没有必然的关系)。

问题是因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即甲因是否有乙果的问题。

如果有必然的联系,能否懂得并驾驭自然?

若没有,能否应付环境?

B:因果的现实与它靠得住与否的问题

1,靠得住与否的问题

用以下方式表示:A-B这因果关系靠的住,如果atnsn发生后btmsm一定发生。

2,靠得住与否和A-B的现实与否

此处现实是普遍的现实,是普通在特殊中呈现出来。

普通的因果是一件事,他现实与否又是一件gk 。

atnsn发生后,atnsn-btmsm发生,A-B靠得住。atnsn-btmsm不发生,A-B靠不住。

3,看法很自然

我们的问题是A因必有B果。

要在呈现或所与或事实中去证实,就是看普通的因果是否现实于特殊的之中。我们要有事实上的标准,即atnsn发生后,atnsn-btmsm是否发生,这一特殊的关系发生,认为A-B靠得住。

4,A-B本身靠得住与否与他的现实靠得住与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A-B靠不住是说atnsn发生后btmsm不一定发生。既靠不住,则普遍的因果靠不住,一方面事实上就没有因果那样的秩序,另一方面不能利用因果以为应付所与和征服自然的工具。

休谟解决此问题是将问题移到心理和习惯上去。

我们把靠得住与否的问题分成两部分:①A-B本身的问题,就此提出必然有固然,②他的现实的问题。

C:必然与固然

1,“一定”与“必然”

本书将必然两字限制到逻辑上去,即只有逻辑的关系是必然的。

从常识着想,必然两字是不能引用到因果上去的。

若承认一切都有因果,A-B、C-D、E-F……代表所有的可能的因果。一件一件事体发生后,A-B、C-D、E-F……中一定有一因果现实,这“一定”等于“必然”。

问题仍是atnsn发生后,btmsm是否一定发生。

2,问题与以上(一)(二)两点不相干

承认A-B,atnsn发生之后,btmsm发生与否仍不必然,在别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会说btmsm一定发生。这“一定”不是必然。

P:表示atnsn的发生

Q:表示所有的条件都满足

R:表示atmsm的发生

p.q和r与p和r都不是逻辑命题,没有必然的关系。但在表示固然的理的条件之下都是真命题。

我们的问题是p.q和r与p和r之间的问题(前者包括条件在内)。

将条件包括在内,则atnsn发生后,atmsm一定发生。

不把条件包括在内,则atnsn发生后,atmsm不一定发生(A-B因果关联)。

因果关联表示固然的理(固然的理是把条件也包括在内的,固然不是必然)。

但事实上的atnsn发生后,btmsm不一定发生的说法是不把条件包括在内的。

3,固然的理一定靠得住

靠得住的问题只是A-B或p和r的问题(即q满足与否)。

A-B是真正的因果关联没有靠得住与否的问题,只有现实与否的问题。

atnsn发生,btmsm不发生,并不表示A-B靠不住,只表示q未满足,A-B未现实。

A-B是固然的理,在条件满足而atnsn发生之后btmsm一定发生,不存在的是否靠的住的问题,有现实与否的问题。

4,因果关联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无例外

理虽有固然而势本不必至。

A-B果然真正的是因果,他就是固然的理(是普遍的真命题或自然律,不是逻辑命题),没有例外,就是说,atnsn发生之后,btmsm一定发生。

遵守因然的理的命题,只是事实,凡可思议的,都遵守必然的理(固然的理仍无例外)。

D:背景与因果的靠得住

1,同样的背景不一定不重复

从特殊的说,没有特殊的相同的背景,实验室也不例外。

从普遍的说,也没有一切都相同的背景。

我们只要求必要条件都备,而又没有阻碍的条件事体发生。

这样的背景在实验室之外比较不容易重复,然而不一定就不重复。

2,因果关联的现实也是背景的现实

因果不现实不是因果有例外,是背景不一样。

因果的现实是关系现实,是同样的背景或小背景的现实。

在同样背景之下,因果的现实与否才是他靠得住与否的标准。

因果的现实与否不是他靠得住与否的标准,只要同样的条件满足,虽不现实但仍靠的住。

3,的确有因果关联时,决不至于因现实,背景现实,而果不现实

有时因果不现实而条件又满足,是否表示因果靠不住?这只是表示我们所认为是因果者根本不是因果。

因果是故然的理,他是毫无例外的。

E:特殊的现实的或然

1,因果的现实是或然的

因果虽固然,而他的现实却是或然的。或然有程度高低的不同。

一件事体发生与否不是固然的理的问题,这就表示虽有固然的理,而不因此就有当然的势。

2,固然的理不决势之必至,也不决事之必至

若能找到果不发生的理由就是发现背景中有阻碍tmsm发生的事体。此背景就不是A-B这一因果所要求的背景,A-B当然不现实。

如果找不着理由,或许说我们没有发现理由,或许说所认为的因果行不通。但不能说A-B是因果,atnsn发生之后,btmsm不发生是没有理由的。

理由是事体的理的根据,但理不能决势的至(理虽有固然而势无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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