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适用法律审判拖累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2014年江苏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公司”)从祝应洪、陈意明两人处购得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公司”)的股权。但从2016年起,黄龙公司即陷入诉讼困境,案件一直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黄龙公司认为,该起案件中祝应洪、陈意明等人涉嫌“套路贷”合同诈骗、虚假诉讼,而上海市松江法院的审理与判决却让人质疑。

两张借条引发的纠纷

2014年6月20日祝应洪、陈意明控制下的上海秋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艺公司”)、江苏新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维公司”)与黄龙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见附件1】,约定将秋艺公司名下持有富城公司100%股权、秋艺公司100%股权一并出让给黄龙公司。双方同时约定,黄龙公司代富城公司偿还竞拍土地时向新维公司借贷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1亿元,借款金额实际7500万,其余为溢价款。

但此后,富城公司与黄龙公司陆续偿还9000多万,均是由黄龙公司与新维公司进行对账偿还【见附件2】。

2016年,因为发生未披露或债务暴露,黄龙公司与祝应洪、陈意明协商后续或有债务抵扣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11月,祝应洪及陈意明突然以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建公司”)以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分公司”)两家公司的名义,拿出两张合计7500万元的借条【见附件3、附件4】,主张7500万借款是由松江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出借。

诉讼中,松江五建公司法人代表沈田华也承认,公司对借款不知情,是应淮安分公司负责人祝应洪要求提起诉讼的【见附件5、附件6】。

至此,诉讼过程中,松江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和新维公司都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主张富城公司借款并非向新维公司借得。

松江五建和淮安分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2016)沪0117民初19826号及200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下简称“19826号案件”以及“20036号案件”),最终因司法鉴定对借条的真正形成时间无法准确鉴定,法院根据表面证据作出判决,认定750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是松江五建及其淮安分公司【见附件7、8、9、10】。

可疑的借条

对此,黄龙公司针对祝应洪方面提供的借条,提出以下质疑:

1、其提供的两张借条都是只有富城公司一个章,没有经手人签字,出借方竟然没有盖章。

2、富城公司和松江五建、淮安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借贷合同,公司账簿也无财务凭证记录。如此巨大的借款金额,若确实发生,必然会在公司账上有明显的体现。

3、借条中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松江五建和淮安分公司在两案发生前两年多时间内从未主张过本金和利息要求,此举不符合常理。

4、有如此巨额的借款,竟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只字未提,明显违背常理。

5、松江五建公司法人代表根本不知道公司出借了该笔款项,也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

稀里糊涂的被“侵权”

紧接着,在2017年11月,祝应洪、陈意明再次操控松江五建公司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2018)沪0117民初1430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1430号案件”),在没有任何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向富城公司以及黄龙公司主张除7500万元借款之外的3500万元的债权也属于松江五建公司【见附件11】。

案件疑点重重

1、祝应洪、陈意明利用个人主体与公司主体不一致,罔顾事实,颠倒黑白,一方面谎称两人控制的松江五建公司以及松江五建淮安分公司对《股权转让协议》并不知情,拒绝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又控制松江五建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富城公司主张3500万元债权。

2、松江五建公司及其淮安分公司主张借款是向其借得,但在借款写明月息2%并按月收取利息的情况下,两公司在诉讼发生前的两年间从来没有向富城公司主张过本金或利息。此外,松江五建的法定代表人沈田华向经侦以及法庭都陈述,对发生在松江五建公司与富城公司之间的款并不知情,系祝应洪让他出面诉讼。

3、新维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连续收款、对账两年,收款金额累计高达9000多万元,但在诉讼中竟声称自己不是债权人。但是,在2014年至2016年,松江五建公司及淮安分公司财务账册上又无任何收款体现,新维公司收到9000多万元巨款后也没有向两公司转付。

4、土地所有开发工作以及费用都是由富城公司自己承担。祝应洪和陈意明操纵松江五建公司及淮安分公司在19826号案及20036号案中主张了7500万元借款,在1430号案中又改口基于指定1.1亿元全是两公司的。松江五建公司这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主张两遍不同的权益(借贷还款、投资收益),即土地归松江五建公司,借款仍要富城公司偿还。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5、诸多证据证明淮安分公司、新维公司、秋艺公司、富城公司(股转前)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祝应洪、陈意明两人,这次定了松江五建淮安分公司知悉并且同意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借款也是伪造。19826号案、20036号案和1430号案件根本就是祝应洪、陈意明两人制造的“虚假诉讼”。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三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松江法院胡晓晖一人。其次,松江五建公司提供的借据为5440万元,松江五建公司起诉时故意将标的减为5000万元以下,以达到在松江法院审理的目的。另外,淮安分公司、富城公司全部是淮安当地公司。但为何祝应洪、陈意明两人故意在两张借条中将管辖法院设定为松江法院?此举值得深思!

在1430号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审判长胡晓晖枉顾本案基本事实与富城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枉法裁判。他在19826号案件和20036号案件中支持这两公司的借款,在1430号案中又重复认可了他们的债权。直接以毫不相关、庭审中从未涉及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依据作出判决【见附件12】。

对此,富城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附件13】。而上海市一中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裁定本案发回松江法院重审【见附件14】。目前,该案正在松江法院重审阶段。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根据该指导意见,对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更是需要秉持从严惩处的精神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控诉人:江苏黄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海

联系方式:13805233842

附件明细:

1、《股权转让协议》

2、《会议纪要》

3、富城公司向松江五建公司出具5440万元的借条

4、富城公司向淮安分公司出具2060万元的借条

5、2016年12月5日沈田华经侦询问笔录

6、2017年12月27日沈田华经侦说明

7、(2016)沪0117民初19826号民事判决书

8、(2016)沪0117民初20036号民事判决书

9、(2017)沪01民终14382号民事判决书

10、(2017)沪01民终14390民事判决书

11、(2018)沪0117民初1430号案件松江五建《起诉状》

12、(2018)沪0117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

13、(2018)沪01民终9375富城公司《上诉状》

14、(2018)民终9375民事裁定书

以下为附件明细按顺序排列的部分图文材料,如需完整材料请联系控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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