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了职业打假人,法院为什么不支持“退一赔十”?

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从李某的摊位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共支付价款107500元。其中,6月5日购买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

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十倍货款。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的诉求,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件涉及到的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也是这个事实的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再审的时候,就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上是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那么说他包装影响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了。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交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证明。所以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就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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