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520

        今天律师群里出现最多的一个段子:律师温馨提醒: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等普通数字则较大可能性可以被认定为是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请不要在红包中加入“我爱你”等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哈哈,这就是律师眼中的“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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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几年前看过一个律师同行写的一篇文章《爱情像法律》当时觉得很有趣,现在回忆依然有意思,所以找来与大家分享一下,大致内容:

    英国诗人奥登在《法律像爱情》 一诗中如是写道:“我们仍歌颂,法律像爱情——未知场所,莫名理由;无法强迫,无力挣脱;泪水常为之而流,结局却难以渴求。”你也许不会留意,“法律”与“爱情”,两者看似毫无关联性可言,却在某些特质上如此相似,存在神奇的交互与相融。不过,与奥登不同的是,我更乐意换一种视角注目——其实,爱情像法律。

当爱情邂逅法律

    在一般人眼中,法律始终给人以“理性”、“冰冷”之感,似乎与“激情”、“浪漫”相去甚远。殊不知,德国法学宿儒拉德布鲁赫早就喟叹:“很多诗人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那些法律人中的优秀诗人,我们耳熟能详——无论是感怀“同根生长的树枝,却无法在风中相依”的泰戈尔,还是歌颂“爱情的散步就是天国的跳舞”的歌德;无论是吟咏“你是我的,半截的诗,不许别人更改一个字”的海子,还是赞美“你我的心,像一朵雪白的并蒂莲,在爱的青梗上秀挺、欢欣、鲜妍”的徐志摩,都似乎在向人们表露——也许,你不曾懂得法律人的情怀。

于是乎,我们或许可以尝试用法律去演绎一段爱情。当爱情邂逅法律,感受法律人眼中的爱情,是怎样的一番别致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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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神圣,让情为标的

“契约神圣”,是法律人恪守的理念,更能从中流露出法律人对爱的坚守。

    所谓“爱情”,不过是我要约,你承诺,你我双方缔结的神圣契约。合同生效时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爱你”的那一刻起。作为严谨的法律人,你以为我是一不小心忘记在合同中设定履行期限吗?当然不是!其实从一开始,我便希望这是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换言之,在这份契约中,我愿意,许你一生一世。答应对你好,从此我便不会违约,更无需设立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判我无期,用爱的名义

“自由”,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谓是崇高的价值理念、永恒的追求。尽管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曾在《自由与爱情》一诗中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但在这场关于爱的审判里,我心甘情愿坐在被告人席,被判无期,用爱的名义。爱你的刑期,我选择用一生去服役。

(三)我知道你会来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说:“如果我们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的话,她是需要持久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的情人——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祗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的芳心。”耐得住寂寞,才能经得起长久。其实,无论追求法律,抑或追求心中所爱,都需要持久和孤寂的激情。关于这一点,法律人的杰出代表何以琛先生,那段曾经、正在并且以后还将会冲击无数少女玻璃心的陈情告白,早已代法律人吐露心声——“如果世界上曾经有那个人出现过,其他人都会变成将就,而我,不愿意将就”。七年的等待,终在一刻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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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会来,所以我等。它好比诉讼时效,有可能中止、中断,但决不停止起算。


法律人有一种情怀,叫做“宁缺毋滥”;还有一种追求,叫做“爱,不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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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依旧在等待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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