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和解协议别给自己“留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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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徐朋基律师。

最近,顾问单位咨询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以及牵扯到的一系列补偿问题。

根据这个问题,我进行了案例检索,找到两个有意思的案例,讲的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即通常公司所称的一揽子解决协议)中出现的问题,分享给大家,避免之后出现哑巴吃黄连的情况。

案例1

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就不赘述了,基本就是员工和公司闹掰了,然后自行或者找人研究了一下《劳动合同》,发现可以要各种补偿,然后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公司会应诉,最后出裁决前想和对方签一个一揽子协议解决问题,一劳永逸。

这个案子里,双方的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此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一经送达调解书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完全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存在以上劳动争议”。

公司本来以为这事就了了,但后来员工又另行起诉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呢?

以上和解协议表述中“不再存在以上劳动争议”本身就存在争议。在法院审理中,法院认为“以上劳动争议"不包含原告本次诉讼请求内容(即要求经济补偿金)。原告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主张权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号:(2017)琼96民终842号

所以,第一个“坑”,和解协议里要把可能存在的所有赔偿补偿都写进去。

那么?是不是这样就OK了呢?No!我们再看第二个案例。

案例2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司和员工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面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处理完毕,劳动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要求。

为什么呢?

法院认为,虽然你们签了协议书,里面也约定了一次性处理完毕,但是!“公司在解除协议中并未明确告知员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及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协议中并未约定员工已明确放弃经济补偿金。”

所以,第二个“坑”,和解协议里不仅要把所有赔偿补偿都写进去,还要把计算方法和标准写清楚,还要明确员工放弃这些赔偿补偿。

案例号:(2016)川1402民初1235号

综上,本来公司是想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所以愿意签这种和解协议,没想到还留下好多坑。所以,有个靠谱的律师给公司做法律顾问是必要的的,或许,起草一个协议就把律师费省出来了。

END.

(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挂牌上市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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