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时优先留用无固定合同人员是否需要区分岗位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应当是指同岗位上需要裁减人员又需要留用人员时才考虑“优先留用”,申请人留用的人员都是企业虽然停产,但是维持基本运作(如应收账款清收)都需要的人员,且部分岗位还具备特殊性,需要专业技能,被裁减的人员虽然有部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其原来学历、技能、工作经验都不能完全胜任需要留用的岗位人员,更不能替代必须保留岗位的现有人员,所以申请人留用人员并不是所谓的任意留用想留用的人员。

此观点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申字第84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支持。该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二行中写到“建安公司留用的少数几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的是财务、中控、调度工作,由于这些工作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的甚至必须取得相应资格,二审将其认定为特殊岗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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