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准备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意向书,有哪些关注点(附合同模板)

来源:法律与投资

导言:在股权并购交易的前期磋商过程中,买方与卖方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无法律约束力的收购意向书或类似文件(当然,排他期、保密、争议解决等法律条款的效力一般会作例外约定)。但是,如果卖方要求与买方先签署一份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的收购意向书呢?买方在准备这份文件时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01 买方签约主体问题

如果拟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而买方暂未确认最终收购主体,那么建议买方在协议中明确,其有权指定其关联方作为或买方与其关联方共同作为标的公司的最终收购主体。

02 卖方签约主体问题

一般而言,笔者认为买方应要求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卖方签约主体。这里的实际控制人,不仅指代显名的大股东,还应包括涉及股权代持安排的隐名股东;不仅应有持股比例最高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含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家族关系的其他主要股东。这是因为,如果多名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的意见未统一(尤其对于交易估值等核心商业条款),很可能会影响后续交易谈判。

关于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其一般不作为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签约方;但结合笔者过往项目经验,尤其是在小股东较多的情形下,对于“卖与不卖”、“卖多少价钱”等问题上,小股东亦可能在交易后续阶段提出挑战或质疑。因此,建议买方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明确承诺,其已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充分沟通、其他股东同意配合推进拟议交易并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建议买方考虑要求卖方应在签署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之时即获得其他小股东的授权或同意文件。

03 估值锁定问题

在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卖方可能会要求对交易估值进行锁定。然而,在获取信息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买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合理估值并不现实,而卖方提供的估值标准亦可能是虚高的。

为此,笔者认为,买方应争取在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中尽可能约定某个估值范围而非单一估值金额;同时,建议明确该等估值范围系基于至少如下三方面的前提:

一是,卖方于签署日之前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

二是,标的公司以及卖方披露的其他关联公司(如有)系从事相关业务的所有实体公司,且意向书中约定的估值范围考虑了该等所有实体公司的相关价值或数据(例如产能、利润等)。

三是,卖方承诺在签署日后特定期限内其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相关竞争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业务、客户及其他相关的资源等将按买方认可的方式和期限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或买方指定主体名下。

此外,买方还可以考虑在意向书中明确,估值范围并非不能变更,而是还需受限于尽职调查结果、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基准日的股权估值报告(如有)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定价机制等最终确定。当然,对于卖方而言,其可能会比较坚持要求对估值金额或范围进行锁定,不同意进行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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