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和碳减排发展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全球气候系统变化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全球变暖是自工业化革命以来人类大量排放的CO2日益积累导致的温室效应日益增加的结果。而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已经基本适应了当今的气候状态,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未来气候变化幅度可能会超过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极限,从而造成突然的和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国际社会应共同采取行动,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谈判
1896年,瑞典科学家Ahrrenius首次提出碳排放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1979年日内瓦会议,为了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该机构主要任务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进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国际组织。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它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达成《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减排指标、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履约机制”和温室气体种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附件一缔约方以公开和可核查的方式报告温室气体源的减排和各种吸收汇的增加等举措。该协定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为完善已建立的气候制度,并克服《京都议定书》存在的问题,2007年《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制定了《巴厘岛路线图》。会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必须承担“可比的”强制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得到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国家适当减缓行动。会议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促进了国际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制度的发展,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中的一座新里程碑。
举世瞩目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召开,这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虽然没有通过一份可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的新的议定书,但是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巴黎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将21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摄氏度以内。
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文件从最开始即对碳排放和碳减排的评价提出了要求并不断进行强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制定有关条款保证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及其效果的透明度《京都议定书》则对附件一缔约方明确提出了以公开和可核查的方式报告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巴黎协定》不仅更加强调了发达国家的强制性义务,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得到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三可”(可报告、可监测、可核实)原则报告国内减缓行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制度的发展。《哥本哈根协议》则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活动的核查问题做了进一步安排。《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各国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方案,自主承担减排责任。
国外背景
欧盟的EUETS是多国家间、多行业的强制减排排放交易体系,它为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包括基于企业限额-交易的减排机制和基于项目的纯粹的自愿减排机制,是各国又一项以市场机制推动碳减排的创新制度。碳交易机制的运行,需要以明确的可交易碳排放配额或者减排量作为标的,而“可交易的减排量”一般都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定与核查,再经过管理机构签发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无论是强制碳交易机制或是自愿碳减排机制,碳排放量和减排量的评价都将是整个碳交易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环节。强制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则直接对企业提出了碳排放量和项目碳减排量评价报告的要求。产品和服务层面的碳排放评价可以反映出贯穿于这些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中的各种过程、材料的碳排放,是决定性因素。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的监测、核算与核证制度,是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机制及政策制度与绩效评估的关键,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的核心部分。
因此,控制和减排温室气体,一方面,必须建立一致的碳排放量化评价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规则,以确保一个国家确定的一吨二氧化碳等同于另一个国家确定的一吨二氧化碳,即一吨二氧化碳就是一吨二氧化碳;另一方面,评价者自身的资格和能力也需要得到规范和监控。
建立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碳排放评价普遍采用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评价权威的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政府和社会采信认证结果的机制。
气候变化议题本身所具有的全球性、政治性、长期性、不确定性等显著特点,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调格局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首先进入工业文明,在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积累了巨额财富,消耗了大量化石能源,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人均碳排放久居高位。然而,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如果继续西方工业化的老路,那地球必将面临不可承受的灾难。新兴经济体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必须尝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模式,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国内背景
中国是碳排放大国,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一。
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可以追溯到2006年发布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该计划呼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中国要在五年内单位GDP能耗下降20%。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以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开端;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国际承诺。
2011年3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不仅明确提出未来5年要实现能耗强度下降16%,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17%,而且强调指出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使气候变化议题开始进入我国的顶层设计。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方面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此外,2010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低碳试点提出的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地区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2015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做出了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承诺,为中国能源转型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两大支撑系统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2021年3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我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
2022年01月,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已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或2021年年度碳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符合纳入配额管理标准的机组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022年7月15日,全国碳市场一周年系列活动在武汉举办 四份“碳协议”签署。
以上规划和政策都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与碳减排评价制度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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