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查车查出制假售假案

去年今日,两会的召开再加315,在高速路口交警在挨个查车。

查到一个厢式货车时,交警让车主李某打开车厢时,车主支支吾吾不想打开。

可你越是不想让看,交警就越是想看。车主李某只好打开车厢,交警愣了,看了看旁边的李某,他低下了头。车厢里是茅台五粮液的包装盒、空酒瓶、还有一些工具。

看了这些交警问李某是做什么生意的?李某回答是卖酒的。可是你卖的是什么酒?茅台和五粮液的散酒吗?卖酒只给酒不给瓶和包装盒吗?卖了酒还回收酒瓶和包装盒子吗?李某回答不上来。

交警仔细的搜了车厢,发现了李某的名片,原来李某是专做假酒生意的。当然他说他没做假酒,只是用便宜的酒假装高档的酒。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到了吗?刑法规定以次充好也是犯法的。

可是李某不是本地人,那你来这里找谁呢?好嘛,一问又问出一人杨某。李某原来是来上门服务呢!

李某专门给卖酒的商户发名片,称可以做假酒。杨某看到了“商机”,给李某打电话说想做茅台酒。李某就建议杨某用茅台小王子来假装茅台,杨某负责进货,李某负责改装。

我上网查了一下,一看确实有“商机”。

杨某进了十箱茅台小王子,李某开车带着工具带着人上门服务,一天功夫就改装完了,正要回家,在高速路口被逮到了。

在315这一天被抓也是够点正,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杨某觉得冤,他认为自己只是购买了真酒,不能说他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你确实不是这个罪,你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判决了,两人都判了三年。杨某上诉称,“为嘛给李某判那么轻,他在这个案子里比我干得多,我只买了真酒,剩下的都是他干的,为嘛只给他判了三年?”

你俩罪名不一样,刑期一样是偶然。李某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你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并且上诉只说对判决哪里不服,而不是用上诉来询问法官为啥给别人判得轻。你说呢杨某?

在这个案子中,杨某提到一点。他说自己开店卖烟酒,有时会有人上门发名片称可以做烟可以做酒。而杨某觉得国家对假烟查得严,想着假酒不那么严。所以以身试法的结果就是三年刑期。

但是最后杨某依然不觉得自己错了,他认为错在李某。李某勾引他犯罪,拉他下水。并且整个过程,坏事都是李某干了,还判那么轻。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虽然杨某在此案中并没有获利,还未销售出假酒,他自己称是犯罪未遂。我想说那是因为抓得及时,你还没来得及销售。并且刑法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何况你是打算出售,只是没来得及出售。

在这样维护消费者的日子里,看到制假售假之人受到惩罚,少了一个制假售假窝点,你有没有心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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