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顾名思义,是指自然人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因为收养关系,双方决定组成血缘关系。各国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差异很大。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收养关系作了详细规定。那么哪些人可以被收养呢?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类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因为在上述情况下,未成年人要么没有父母,要么父母无力抚养,在父母的照顾下很难健康成长,所以才有必要收养他们。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收养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认为成年人一般都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需要被他人收养。即使被收养,也很难与养父母形成家庭关系,不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因此,我国民法只承认收养未成年人。

民法典:

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15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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