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4


A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乙公司的软件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王某不构成该罪。


        B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5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先非法侵入,然后获取存储的数据。王某的注册行为不属于侵入行为,也不属于获取存储的数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该罪。


        C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先非法侵入,然后进行非法控制。王某的注册行为不属于侵入行为,也未进行非法控制,因此不构成该罪。


        D项,根据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包括第285条第1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其他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本罪包括三种行为类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王某故意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注册大量靓号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种行为类型,因此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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