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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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刘霸道”“北雁云依”“赵C”等关于变更姓名的案件中,均涉及更名理由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主要以随意选取姓氏或自创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为由,不支持原告变更姓名。也就是说,姓名权的行使中不仅要考虑个人的喜好,社会中大众对姓氏、名字的认同以及传统姓名文化也需要加以考虑。其中,比起名字来说,姓氏承载了更多的传统,在行政登记上更需要审慎。
一、问题的提出
姓名是一种将自身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文字标识。姓名包括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表示自然人所归属的家族系统,名字则属于自然人本人所有的符号。
刘霸道案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的90后男子刘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判决书显示,法院已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雁云依案
2015年4月22日,“‘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拒不办理姓名登记案”一案中,吕某(系“北雁云依”之父)欲将2009年出生的女儿改为姓“北雁”名“云依”,其坚持姓名变更的理由是:我国的姓氏是不断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规范的,谁也没有规定哪个字不能用作姓氏,法律未规定公民不能改变姓氏,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
燕山派出所则认为:随父或随母姓,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是姓第三姓,则与这种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最后法院判决了“北雁云依”败诉。
赵C案
而早在2008年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赵C姓名权案,就对已经使用了20年的赵C这个名字应否登记进行过一次沸沸扬扬的讨论,在一审判决赵C胜诉后很多人认为这是法治的进步,而最后二审以和解结案更是留下了许多探讨空间。
无论是姓氏,还是名字,都曾因有人欲进行更改而引发争论。
那么,我们公民的姓名权应当如何行使,应当受到什么限制?
二、我国关于姓名登记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首先,当然是我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对于姓名权的具体规定,从民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中的姓名权作为绝对权无疑是排除其他平等主体对姓名权的侵害以及对行使姓名权的干涉,并将姓名登记手续单独规定于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法
其次,姓名的更改将涉及到行政机关对姓名的登记,即国家依户口、身份证所涉而对公民姓名进行的管理,其中便存在公主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公法当中,《宪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包括公民自出生便取得的姓名权,只有将姓名进行登记,姓名对每个公民所起的标识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姓名的选择变更被纳入公安机关的登记管理事项,但关于姓名登记的法律至今只有195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第 18 条,且该条款规定不够具体。
另外,在1958 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中则对姓名变更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充分理由”与行政机关批准。按照这一规范性文件,姓名变更实际上更似一种行政许可。
而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即公安机关拒绝公民修改姓名的申请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授权,否则该行政行为违法,更勿论是否侵犯到公民的姓名权了。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行政机关审查姓名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但于对公民的姓名权的限制是否合理,能否以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取名并登记,这便要涉及到姓名变更与公序良俗的问题了。
三、姓名变更与公序良俗
回到“北雁云依”一案中:
对于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引起社会热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因此于2014年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其精神也写进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院的观点主要是对变更姓名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进行判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同时符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一)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
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而“刘霸道”一案也同样以“个人喜好”不属于正当理由为由驳回其变更姓名的请求:
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故考虑到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户籍登记姓名的管理。
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抛开“刘霸道”案不说,无论是赵C案抑或“北雁云依案”,皆以该姓名变更是否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今社会公序良俗而争议纷纷。
其中,一个是有关名字中含非中文常用标识,即C这个字母,或者说是数字符号(左边月形),不符合中国大众传统命名习惯;而另一个则是其不随父母姓而自创了一个富有诗情画意的姓氏。
不符合传统随父亲姓的社会习俗,随意选取姓氏或自创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正是法院裁判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总而言之,变更姓名需要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其中对姓的变更更需要满足法律详细规定的正当条件,也建议只必要之时并且考虑成熟后再变更姓名,毕竟改名改姓后生活也不方便,也并不是能随意变更的。
四、个人观点
本人尊重法院为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所做出的判决,以上“刘霸道”“北雁云依”两案被驳回都有理有据,使人信服,只是在此不才想通过姓名变更的社会影响为角度进一步分析变更姓氏及变更名字的不同。
从姓名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到,分别作为群体标识的“公名”与个体标识的“私名”在族群交往密切时便产生。后来需要到更远的地方开拓,便有了姓的分支氏,后来进入封建社会,经过分封制和郡县制等制度更替,姓氏在社会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名与字则是成年前后自称的不同称呼。
而回望当下,姓名有着以下三种作用:
第一是作为个体标识,或者可以看成是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媒介——“人格的内在价值得以流传并被所有人所谈论”;
第二是作为社会管理对象或者说工具,每个人的姓名都需要经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是作为传统文化的体现,比如姓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与对家庭的热爱;名则源于主观创造,承载了长辈期望。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可以代以客观角度的传统文化与社会管理,因此我们在谈论公序良俗的时候并不脱离这三方面作用进行分析:
首先,以赵C为例,从名字的更改来看。
在中国来说,以字母C为名当然可以起到区分个体的效果,媒体对赵C的经历的报道中,其“新奇”的名字在他的生活甚至给他带来便利。
而社会管理中,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国家管制手段的多元化,姓名对于行政管理的意义也大幅下降。无论是每人唯一的身份证号代码,还是二代身份证更换阶段中对个人指纹信息的采集工作,都说明我国已经建立了不用依赖姓名便可准确确定公民的详细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
而在传统文化方面,确实在我国以英文字母C命名不符合大众命名习惯。但这并不会对我国传统文化造成很大程度上的破坏,因为会以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标识命名的,始终只是少部分人。身处于汉语环境的中国,绝大多数人仍然会以汉字命名。
因此,本人认为单纯就名字变更的审查可放松些,只是变更的理由不能太过任意,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见“刘霸道”的改名理由涉及“辱华”)。
对于姓氏的更改来说,可能除了上述标识和社会管理,姓氏还是家族血缘纽带的体现。
首先,古代姓氏对群体的区分作用很大程度上已然丧失,因为长年累月的人口流动使得各个姓氏在每个地区几乎都会出现,比如王姓、陈姓这类“大姓”。
其次,改姓会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是法院不支持北雁云依原告的理由之一,有学者认为这会导致“废姓”,即开了先例之后效仿的人会增多,从而淡化传统姓氏文化观念。但我认为个人改姓不会有增多的趋势,比如我国姓氏传统其实是随父姓,但婚姻法为保障男女平等原则而规定可以随母姓,至今也不见随母姓的潮流淡化随父姓的行使传统。
再次,姓氏也承继着对传承本身的一种尊重,即上述的承载了对先祖的敬爱和对家庭的热爱,我认同这一看法,虽然在改姓之后不会出现社会管理或者群体识别两方面的障碍,但在公序良俗中我们仍然需要尊重中国的文化传承。
因此,本人认为变更姓氏的审查上应持谨慎态度。
公序良俗当然是对权利的行使所设的一道闸门,但这种对权利的限制也需要有足够清晰的界限,在尊重个人基本权利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仍然需要进行谨慎的衡量。
姓名权的行使中不仅要考虑个人的喜好,社会中大众对姓氏、名字的认同以及传统姓名文化也需要加以考虑。而比起名字来说,姓氏承载了更多的传统,在行政登记上更需要审慎。
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