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为什么不能判处死刑

“红黄蓝”事件里的一位被害人母亲说:“童童(她的孩子)说起在幼儿园的经历,说“童童光溜溜,叔叔也光溜溜。”

孩子懵懵懂懂,自己和同学都是这样被老师对待,等到她们再大一些的时候,这些将成为她们用一生都无法治愈的阴影。

2015年,韩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了《熔炉法》,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人,可以实行“化学阉割”和“电子脚铐”。

我记得看过一项调研,未成年性侵案里大部分是熟人作案,包括亲戚、同学及朋友。

我不知道那些伸向儿童的恶魔,他们是被什么样的东西蒙蔽了内心,他们没有夺走孩子的性命,但是他们如蛆附骨,那些伤害比直接夺走性命还要让人无法原谅。

平项山“小草莓”两岁时被幼儿园园长性侵,园长采用手抠及摸等方式对“小草莓”进行猥亵,造成“小草莓”处女膜陈旧性破裂。然后这个恶魔,仅被判刑四年六个月,且没有任何精神赔偿。

年满12岁的幼女被拐卖后被强迫从事卖淫活动,这个多人组织的卖淫团伙,拐卖多名未成年儿童,通过暴力强迫女孩们在花一样的年纪,做着一生都无法磨灭的阴影,即使这样

即使这样

这个团伙的头目、组织人,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款五万。

而把未成年人哄骗的卖淫组织的从犯郭某,仅判处2年6个月,罚款一万。

等这个头目刑满8年时,这个女孩仅才20周岁。而这些恶魔,很有可能再次作案。

为什么不能判处他们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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