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漕运》读书笔记三

第三章:明代管理大运河的行政机构

1380年,明洪武废除了丞相,整个明代没有首相。

明的中央政府: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与通政使司,大理寺和都察院俗称九卿。军队:陆军水师设卫。五军都督府(中、前、右、左、后军都督府)设都指挥使司(卫所的省级管理机构)。

1471年,设总督河道衙门,长官为总督河(总河)。

1505年后,都御史衙总理河道。

1404年,设武职,漕运总兵官。

在省级机构中,明设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掌管最高行政长官之权,在省行政长官出缺时,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可任巡抚。

漕运大通后,随海运专营河运,漕运总兵官陈瑄的军事统治强化了总兵官的地位。

在15世纪中叶,1439年,以济宁为界,漕运南段由一名侍郎总理,北段由一名都察院副都御史管辖,军事性质弱化。

漕运总督出缺时,由吏部从候选人中任命,(总督的权力逐渐大于漕运总兵官,六年一轮换)原有职务一般会保留,大都为各部侍郎。一般,漕运总都的官品低于尚书。设置伊始,即同时担任巡抚。大部分巡查地区与大运河无关,包括凤阳(洪武出生地)。但,在1472-1473,1513-1517,1557-1561年只设巡抚,以免除其地方性职责。总之,漕运总督的职责并没有明确规定。

1471年河道总督一职制度化(王恕)。

漕运总兵官是武职能得到的最高级别的驻外官职之一。军事系统中世袭制度影响任命,渊源于卫所军队,但是独立的军队组织,漕军护卫漕粮,漕运总兵官不能随意离开住所,两者之间并无什么联系。

临清,南京,清江浦设有三个般坞(管理由清江浦工部分司郎中负责),职责:值得保持河道畅通,管理好五座水闸,打造运输漕粮的船只。设检查站,实行实物能行税,后被钱币征收替代。

明官僚体系分为几大部分:有文官/军事,京官/地方官,尚书大臣/朝廷特派官员,下层官僚体制运行顺畅。

清江工部分司下属的判官和主簿,由其下的老人管理劳役,劳役 负责漕河河道维修。刑部任命漕运理刑主事(在漕运总官领导下工作)。

户部参于漕运原因有二:第一,国家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漕运:设各种粮仓,户部侍郎或户部尚书本人负责;第二,沿河道征税即运河通行税,税率是根据船头宽度而定(往来船只是正方形的),设在漕河或江南的运河上,有战略意义,征税官员为防腐败只任命一年。

督仓御史或是运御史参与漕河管理。同时,宦官也积极参与了漕运管理,派遣宦官作为钦差到各省办事始于15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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