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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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管理,切实保障轨道交通结构安全、运营安全和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庆市对市级有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等各有关单位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专篇文件质量管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专篇文件(以下简称轨道专篇)是方案、初设阶段控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专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设计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轨道专篇质量负责。轨道专篇文本说明及附图的相关编制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文本说明的编制、校核、专业负责、项目负责、审核、审定等人员均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附图签署除制图人员外,其余设计、校核、专业负责、项目负责、审核、审定等人员均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附图中制图/设计可由同一人签署,校核/专业负责可由同一人签署,其余设计/专业负责/项目负责/审核/审定的签署人员不得重复。

二、加强第三方安全评估质量管理

控制保护区内较大风险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符合《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渝建轨道﹝2021﹞23号)规定的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开展安全评估,第三方评估单位还应具有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业绩或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业绩或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业绩。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对安全评估报告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控制保护区内新建轨道项目审查管理

位于在建、运营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查,会同既有在建、运营轨道建设运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将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四、加强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土石方场平工程审查管理

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需开展土石方场平工程的,在征得辖区住房城乡建委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土石方场平工程可按作业流程报审。土石方场平工程开挖最低标高不应低于临近道路路面标高或项目地块±0设计标高,且应做好自然排水。

辖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将控制保护区内土石方场平工程纳入重点防涝观测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排水工作,必要时辖区住房城乡建委应自行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应急防涝排水措施,确保控制保护区内不积水。

五、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管理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管理是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线站位、平纵线型、车站附属设施等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建设确需对规划线路进行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规划轨道交通方案调整进行专项论证后,方可继续开展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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