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必将严重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指: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继续服务会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维护,甚至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法律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情形。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

1、双重代理利益冲突,即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共同代理利益冲突,即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连续代理利益冲突,即同一律师未经前委托人同意不得担任该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代理人。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类型:

1、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的情形;

2、影响型利益冲突,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3、隐性利益冲突,具有隐蔽性,是相对于浮在表面的、公开的、可以识别的显性利益冲突而言的一种利益冲突。即提供服务的律师,因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或与对方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存在不为他人知晓的一定利益关系而影响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利益冲突。


隐性利益冲突是最难知晓的利益冲突

例如:

1、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律师的上级领导,而该领导又恰恰对律师有过明示或暗示的情形;

2、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正好是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控股股东,而该股东又恰恰对律师有过明示或暗示的情形;

3、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正好是律师服务的另一案件的证人,其证言又至关重要时。

4、对律师利益有影响的其他人,恰恰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密的私人关系、上下级关系、债权债务等等关系导致律师不得不考虑和照顾时。


针对显性利益冲突的解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已经有明文规定,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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