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的类型和范围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和编号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发布,GB
推荐性国家标准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GB/T
4.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废止强制修国家标准的,需要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不少于30日。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订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和复审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5年一复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1.团体标准的定性和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团体标准制订的程序
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试验。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应尽的基本义务。
1.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必须见证取样
取样应有见证人和取样人的签字,并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施工单位归档
对检测机构由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除了要做好检查、检测并做好记录外。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因是工人的原因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范秀,但是有责任方负责返修费用和损失。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方案不得施工。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有设计单位对专业施工中的疑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未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安装、使用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划拨工程款、不尽兴竣工验收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形式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社会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不的阻碍、拒绝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有关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指定的生产供应商单位
发生质量事故,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2小时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