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绩效评估监督体系,克服绩效考核主观性

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多数情况下取决于直接管理者的考核意见。然而,如果只是单纯采用直接管理者的考核意见,常常难以避免直接管理者的个人主观性。

有人可能会反对,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量化。如果采用量化的考核指标,应该可以避免考核的主观性。但是实际上即使是采用量化指标,也很难避免个人主观性。

我们看个例子,业务人员的考核指标通常来讲比较量化,常见的业务人员考核指标包括销售额、回款、新客户开发数量、新产品销售收入等等。我们以“销售额”这个指标为例说明。

业务人员的“销售额”指标的考核得分,取决于两个值,一个是业务人员的“销售额”指标实际完成值,另一个是“销售额”指标目标值。在业务员“销售额”实际完成值一定的情况下,“销售额”指标的考核得分取决于“销售额”目标值的设定。目标值不一样,考核得分就不一样。

假设某业务人员月度“销售额”指标实际完成值为100万,在“销售额”完成值为100万的情况下业务人员的考核得分直接取决于“销售额”的目标值。

由于不同管理者要求的宽严不同。有些管理者对下属要求严格,可能设定的目标值是120万;而另外一些管理者呢,要求比较宽松,可能设定的目标值是80万。同样的“销售额”指标的业绩,由于管理者的要求不一样,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完全不同(ps.这就是绩效评估当中常说的“宽严性误差”)。

为了减少绩效评估当中的宽严性误差,绩效考核人员可是想尽了办法。

有些公司采用由间接主管审核把关的方式,间接主管审核间接员工绩效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保其合理性。但实际上,这种方式的效果并不算好。很多因素会直接影响到这种审核把关的效果,比如间接主管对间接下级的工作情况可能并不熟悉,间接主管很忙没有时间等等。

有些公司采用强制比例法。强制分布法是指不管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如何,事先规定各绩效等级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比如一种比较常见的强制比例:绩效优秀的占10%,绩效良好的占20%,绩效合格的占40%,绩效较差的占20%,绩效差的占10%。

强制比例法看似圆满解决了管理者考核宽严性误差问题,因为考核结果与考核分数高低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强制比例法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两个问题:

(1)无法区分不同部门之间的绩效差异。比如说两个部门,一个部门员工普遍比较优秀,而另一个部门员工相比表现比较差,如果两个部门采用一样的强制比例,对绩效优秀的部门不太公平。

(2)当部门人数较少,比如部门只有1~2个人时很难进行强制比例。

除了以上方法外,实践当中绩效考核者和绩效考核研究人员绞尽了脑子,想尽了各种办法来克服管理者的个人主观性。

最近,国外一些企业开始尝试一种评估“绩效评估”体系。

名字很拗口,什么叫评估“绩效评估”?说白了,就是绩效考核监督体系。具体来说,公司成立绩效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管理者对员工的绩效评估情况进行评估,对考核结果明显存在偏差的情况进行纠正。

绩效考核监督委员会自然不可能了解每个员工的具体绩效表现,因此他们不可能对个案进行质疑,他们更多地致力于评估直接管理者的绩效评估是否客观,对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明显偏离部门绩效得分的情况进行纠正。

具体可以这么理解:首先公司对部门进行考核,比如部门考核得分为80分,如果部门员工绩效考核得分都是90分以上,很明显,部门员工绩效考核得分过高,偏离了部门绩效得分,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员工绩效考核得分进行纠正。

根据一项调查数据,目前美国员工人数超过2500人的企业当中,有超过54%的企业采用了绩效考核监督体系。

 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优点是:提升了管理者打分的合理性,有助于克服绩效评估中常见的主观性。调查结果显示,实施绩效评估监督体系的企业员工大多数认为,“这个体系虽然未能完全消除管理者的偏袒行为,但大体上相对公平”。

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缺点也很明显:实施绩效评估监督需要占用更多时间,绩效考核操作更加复杂化,绩效管理的成本更高。

假如你的企业也存在绩效考核管理者个人主观性偏差的情况,不妨一试绩效评估监督体系?

你可能感兴趣的:(构建绩效评估监督体系,克服绩效考核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