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公示案例】:“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沦为通道不予备案

来源:法律与投资(微信公众号)

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重磅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第1期)。该公示主要梳理个别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案例,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此次共发布6个典型的不予备案通过的基金案例,其中最后一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的相关问题。

一、“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不予备案的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未持私募牌照)的机构。

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未持有私募牌照的机构B负责:

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

同时,机构B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

最终,中基协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A提交的基金产品不予备案。

二、中基协分析: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中基协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了为何对采用“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产品不予备案的原因:

首先,未持牌机构B违规实际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并成为“通道”。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上述案例中,机构B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B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了上述相关要求。

其次,未持牌机构B直接违规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中基协认为,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上述案例中,机构B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

三、启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如何合理权责划分?

实践中“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的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时,通常可能会被反馈:两名GP之间如何进行权责划分/分工?

若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未能合理安排,导致基金架构被中基协认定构成类似于本次基金公示案例中出现的“通道”性质,最终将面临不予备案通过的风险。

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如何权责划分/合理分工,可参见另一篇公众文章《基金“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权责划分/合理分工(附上市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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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往期部分文章:

《基金“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权责划分/合理分工(附上市公司案例)》

《【最新案例汇总】设2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金产品案例(2022更新版)》

《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以及变通思路》

《“对赌”业绩未经审计或存争议,如何影响投资人行使回购权或补偿权》

《“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VS“双GP”基金:优势和风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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