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章一
【什么是公民?什么是城邦?】
1. 【提出问题】要研究城邦政制,必先研究什么是城邦(即城邦的本质);要研究什么是城邦,必先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是公民的组合。【体现亚氏整体与部分的观念,要研究整体,必先从部分入手。整体是若干部分的有机组合,城邦是诸多公民以其不同职能参加合成的有机独立体系。】
2. 【反面回答】对于什么是公民的本质,仍存在争议。亚氏认为:
(1)不能按照住所确定一个人是否是公民,因为奴隶和主人住所相同,但奴隶却不是公民。
(2)不能根据是否享有诉讼权利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因为有些外邦人也享有诉讼权利。
(3)儿童和老人因不想有充分资格而难以说是一个严格意义上(全称的)的公民。那应该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
3. 【正面回答】亚氏认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由此,老人、孩子就被排除出公民之列了。这里,治权机构包括有定期的和没有定期的,后者入公众法庭的审判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在亚氏看来,这是城邦最高权力的寄托之处)。
4. 【结论】但由于不同政体中的公民身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的定义对民主政体最为合适。但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案件由行政部门处理,因此,亚氏对上述公民的定义进行稍加修改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因为在非平民政体中,可能缺乏公民大会和公众审判这些统治机构,所以亚氏认为,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只要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都是专职且有定期,那么其他人就有机会参与城邦治理,而那些有权参与立法司法的人即为公民。】
5. 什么是城邦?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
【公民身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1. 虽然父母为公民所生子女也为公民,但公民的基础不是血缘,因为血缘没有办法解释初代公民是如何成为公民的。亚氏认为,只要加入城邦,享有统政制权利,就是公民。这是从规范层面(合法性层面)进行定义的。
2. 那从正当性层面,如何判断一个人拥有公民身份是否合乎道义呢?亚氏认为,不能因为一个官吏不善治理,就说他不是官吏;同理,不能说一个人拥有公民身份不符合道义,就认为他不是公民。凡事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的人,就是公民。【所以亚氏认为,只要在合法性(规范层面)一个人是否拥有公民身份即可,而不必判断他拥有公民身份是否具有正当性(符合道义)。】
章三
【城邦的同一性问题】
1. 【提出问题】:由“某一措施是否可说是这个城邦的措施”这个问题引出本章的问题,我们依据什么来判断城邦的同一性(从而承担之前的义务)。
2. 【反面回答】亚氏认为,
(1)不应该从自然条件(土地和人民)来判断,因为城邦并不因为其土地和人民的区划就失去同一性。
(2)也不应以城墙作为判断,因为一座城墙可以很大,将很多城邦纳入其中,但并不是说城墙圈围起来的范围就变成了一个单一城邦。例如即使建一座城墙将伯罗奔尼撒全区的所有城邦都圈起来,也不能说它变成为一个单一城邦了。
(3)也不是根据中举来判断城邦的同一性,因为人口处于时代更迭之中,今天的城邦已非昨日的城邦了;而且,即使种族不变,城邦也可能不再是曾经的城邦了。
3. 【正面回答】:各组成部分依据不同的方式组合,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理,城邦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结合在一个政治团体内,就成为一个城邦,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变化,转变为另一种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决定城邦同一性的,是政制的同一性。【至于更扁政制后的先城邦是否承认和承担就称霸给你的义务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章四
【好公民的品德与善人的品德是否一致】
1. 关于公民品德:公民作为政治体系的一员,他的品德应当符合这个政治体系。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一于一种至善的品德。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都具备一个善人(完人)所应有的品德。
2. 即使在最良好的理想政体中,由于不可能人人都是善人,由于城邦由承担不同职分的人组成,不同职分又要求不同的品德,因此,好公民必须恪守各自不同的职分和坚守各自不同的品德。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好的城邦。
3. 所以,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并不全然相同。但是否局部相同呢?【善人可能拥有四德,好公民可能只拥有一德,所以善人一定是好公民,但是好公民不一定是善人。那是否要求一部分公民,例如统治者和政治家是善人呢?】
4. 亚氏认为,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者的品德,就统治者来说,其品德与善人的品德相同。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两种:
(1)主人统治非自由人,这样,统治者就无需知晓被统治者的才能和品德,反之亦然。
(2)自由人统治自由人,所以,作为自由人的公民既可能成为统治者,也可能成为被统治者,因此就必须兼习指挥和服从的品德;并且,当作为统治者时,就必须拥有善人的品德。同一种品德兼有两种性质,例如就正义而言,一是作为统治者而表现为主人的正义,二是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表现为从属的正义。就像对男女来说,需要两种不同性质的勇毅一样。【同一种品德有两种性质】
5. (由于功能相异?)明哲端谨是善德中唯一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他德行著丛良方就应该同样具备,虽然程度上可能存在差异。明哲专属于统治者,信从专属于被统治者。
6. 【结论】(1)好城邦需要好公民(不一定是善人),坏城邦需要坏公民(一定更不是善人);(2)好城邦中不都是善人,所以好公民也不一定是善人,但是统治者一定要是善人。(3)好城邦中都是善人,因此好公民也都是善人,换任何一个统治者都是善人。【但这是不可能的。例如承认工匠是公民的城邦中,工匠品德欠佳,并非善人;但统治者一定要是善人。】
章五
【不参加统治的人的身份问题】
1. 【提出问题】是否必须参加统治的人才是真正的公民?工匠算不算公民?
(1)什么是工匠?
有些城邦中,工匠全是奴隶,如斯巴达;有些城邦中,工匠可能是脱离奴籍的自由民和外邦人,甚至可能是具有公民籍。
(2)工匠是否可以是公民?
但,如果认为工匠是公民,那么城邦中将有一部分人不是好公民,因为他们没有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因此,亚氏认为,(理想中)最优良的城邦形式应当不把工匠作为公民,那些允许工匠入籍的城邦,就不可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良好的品德。
2. (现实中)工匠在不同政体中的地位
(1)贵族政体中,职位凭借功勋和品德分配,工匠因不具备好的品德,所以不可能成为城邦的公民。
(2)寡头政体中,职位凭借家产分配,工匠(佣工和艺人)因其财富不同而身份地位不同。例如,佣工因贫困往往不能成为公民,艺人可能累积财富而获得公民身份,但如果要担任公职,则可能提出进一步的条件,如十年不到市场做买卖等。
(3)平民政体中,可能因为城邦中缺少公民而放宽条件,允许外邦人、私生子等人成为公民。但随着人口增长,获得公民身份就会变得困难。
3. 可见,政体不同,公民的种类不同。同一政体中,可能存在不同种类的公民,而那些能够参与城邦官职和光荣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公民和公民是不同的,尽管有些城邦承认工匠是公民,但在亚氏看来,只有那些同时兼备统治与被统治的品德的公民才能应当成为公民。】
4. 有些人被摈除于公职之外,这些人的地位就像外邦人,而不是共同体成员的公民。
5. 【补充:自由人与公民的关系】由本章可知,公民一定是自由人,但是自由人不一定是公民,例如脱离奴籍但是没有入公民籍的人,或者孩子(被亚氏成为虚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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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5章研究公民的性质,以下开始研究政体。
章六
【核心问题】政体有几种类型?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差别是什么?【第七章讨论此问题,本章从政体的定义、城邦的目的、统治的种类三方面进行铺垫。】
1. 【政体的定义】政体是城邦政治组织的依据,尤其是最高治权组织的依据。无论是哪种政体,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寄托于贫民,寡头政体寄托于寡头。
2. 【城邦的目的】先明确城邦存在的目的,再考虑应接受怎样的统治。首先,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为了共同的利益能够聚合起来,对个人和整体来说,都是为了谋求优良的生活。
3. 【统治的种类】亚氏这里列举了三种统治:
(1)主人对奴仆的统治。如果是自由主人统治天然奴隶,是可以双方互惠的,但主人往往更多想到的是自己的利益,较少顾及奴隶的利益。
(2)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的统治。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者的利益。
(3)城邦宪政统治。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者的利益。
所以,依据公正原则来评断,凡事谋求公共利益的政体就是正当的,而只顾及统治者利益的政体是变态的,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
章七
【政体的类型与性质】
1. “政体”一词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指的是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也可以说是政府)。若政体服务于城邦利益,则称为正宗政体;若服务于公务团体自己的利益,则称为变态政体。
2. 三种正宗政体
(1)王制君主政体:以一人为统治者,能照顾城邦人民利益。
(2)贵族(贤能)政体:以少数人为统治者。
(3)共和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能照顾城邦人民利益。
3. 三种变态政体
(1)僭主政体(对应君主政体):一人统治,服务于统治者个人利益。
(2)寡头(财阀)政体(对应贵族政体):服务于富户的利益。
(3)平民政体(对应共和政体):服务于平民的利益。
章八
【几个疑难】
1. 第一个疑难:平民和寡头政体中的疑难,平民政体通常为多数贫民的统治,但也可能出现多数人不是穷人,而是有产者;寡头财阀政体通常为少数富人的统治,但也可能这少数人不是富人,而是有才能的穷人。此时,还能称呼这类政体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吗?
亚氏认为,人数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社会中通常情况是富人占少数而穷人占多数,反过来的情况很少见。只要是尚富的政体,而无论统治者数量多寡,都是寡头政体;只要是穷人执政,也无论统治者数量多寡,都是平民政体。寡头和平民分别以财富和自由作为它们争取统治权的基础。
章九
【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的原则和正义(法律)观念】
1. 【对正义理解的偏见】寡头和平民政体对正义的认识存在差异。平民政体认为正义是分配政治职司的平等。寡头认为不平等分配才符合正义。
2. 【两个原因】亚氏认为,寡头和平民对正义的理解存在偏见,这主要是两个原因导致的:
(1)自己当判官,只顾自己的利益,以此理解正义;
(2)寡头仅以资财评判正义,富人优先穷人在后合乎正义,平民仅从自由身份理解正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都应相等。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偏见主要是疏忽了城邦存在的目的。
3. 【深层原因】亚氏认为,城邦的存在:
(1)不仅仅是为了财富,不能唯财富论;
(2)不仅仅是为了生存,否则奴隶和野兽也可以组成城邦;
(3)不仅仅是为了互助防御和方便物品交换,否则那些军事同盟或签订商务条约的城邦可合并为一邦,这些军事、商务同盟的各邦仅仅是为了寻求军事互助、经济互利,而并不在乎对方邦民的道德品质,但制定良法、实施善政的城邦都会在乎并且努力促进自己邦民的善德。并且,如果将这些军事同盟视为一个政治团体,一个城邦,那么法律也会降格为“人们互不侵害对方的临时保证”,而非促成全邦人民走向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4. 【结论】
(1)可见,城邦的目的是追求优良生活,促进善德。同居一处,达成经济、军事同盟是形成城邦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他们还必须共同追求自足而至善的生活。
(2)所以,谁对这一政治团体贡献最多,也就应该享受得最多。并不是平民派认为的平等分配,也不是寡头派认为的谁钱多谁分配得多。
章十
1. 第二个疑难: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五个选项:群众、富户、高尚人士、全邦最好的一人、僭主。
2. 假设寄托于:
(1)群众,产生的问题是:打土豪分田地,这种夺取他人财物共同瓜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
(2)僭主,产生的问题是:僭主也可能像平民一样胁迫他人,夺取他人财物。
(3)少数富人,产生的问题是:也可能掠夺平民的财物。
(4)少数高尚的人,产生的问题是,他们把持公务职司,其他人失去任职的机会。
(5)最好的一人,产生的问题是:i、更像寡头;ii、更多人失去获得职司的机会;iii、难免受到情感的影响。
3. 倘若我们说,寄托于法律;问题则在于法律本身可以偏向寡头或平民,如此,仍犹如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问题还是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