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情的正义》和《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极好的普法文本

《多情的正义》和《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极好的普法文本




在中学生中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这项工作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通过编写读本,通过知识竞赛,等等。我曾经对此举表示不解:如此力度地在中学生中进行普法,是否“防卫过当”?新近读完的两本书告诉我,不。

两本书,分别是《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和《多情的正义》。

《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的作者是洪流,显然,洪流是一位律师,用作者自己的话说,“2000年从法院出来开始做律师后,一直辛苦地忙着在法律三分地里刨食吃”。这位毕业于北京大学的法律人,整年奔波各地打官司以外,还自我加压笔耕不辍,《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是他的第二本“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

张宁,是《多情的正义》的作者。这位已在中文系修得正果的“多情”的人,在他33岁那年投身法学怀抱,常常见诸报端的署名谵小语的文章总是能潇洒地游走在文学、哲学、和法学之间,就不足为奇了。

读罢洪流和张宁两位先生的大著,最先明白的一个道理就是,那些打着为中学生量身定制的旗号的法律读本,为什么喝彩者寡?读本中选用的案例,多为“塑料案例”。

什么是“塑料案例”?既然是我灵机一动想出来的说法,我得负责任地给大家解释清楚——就是按照既有法条杜撰出来的案例。这些莫须有的案例,因为主题先行,所以读来通常是千篇一律,干巴又板结。

尽管均为法律人,囿于种种因素,洪流也好张宁也好,他们也不能在自己的文章里随意挪用真实案例,怎么办呢?两位都非常机智地选择了影视剧中出现的案例,尤其是张宁。


《多情的正义》收录了一篇题为《迷失在过往与未来之间的李雪莲》的文章,经常去院线观看国产电影的影迷,恐怕不用我提醒就会想起来,张宁在文章中提到的电影,是冯小刚的《我不是潘金莲》。为了证明自己与丈夫是假离婚,李雪莲告了10年状。李雪莲用人生中也许是最美好的10年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可悲剧的是在他人眼里她却是一个无理取闹的害人精。李雪莲的自我评价和他人的判断出现了如此大的错位,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张宁在字里行间渗透着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李雪莲的悲剧根源在于“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的缺失”。她自恃懂得那么一点点法,选择了铤而走险的做法,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而与丈夫离婚。她想跟法律做一次游戏,却因为这个游戏“大”到越过了法律的边界,自己反被已成前夫的那个男人游戏了一回。外行看热闹,我们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看的是李雪莲10年上访路的悲情;内行看门道,张宁则从悲喜交集的剧情中解读出了普法价值:法律不是儿戏,李雪莲既然依据《婚姻法》跟丈夫离了婚,就算事后后悔而上诉,败诉之后就应该服气。

有意思的是,洪流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潘金莲要告法官们》,一看标题我们就能猜出律师眼中的《我不是潘金莲》有着与张宁不一样的法律视角。

不过,我更喜欢《法问:律师眼中的中国法治》中类似《别用你的仿真枪抵住……》这样的文章,用一个真实的案例全面细致地解释了一个法条,在这篇文章里坐着宣传的是《枪支管理法》。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洪流用刘大蔚于2015年4月30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一声撕心裂肺的大吼开始的叙述,很有吸引力,让人情不自禁地想一口气就将文章读完。读下去,才知道,那是洪流律师在引读者上钩,为的是让我们跟着他的描述了解《枪支管理法》第46条关于枪支的定义:“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了解至此,你会不会像我一样质疑刘大蔚的大吼?“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法庭如他所愿用他买的枪枪毙他,他不死也是伤啊,刘大蔚何以敢这么大吼?原来,枪支还分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后者包括仿真枪和玩具枪。刘大蔚网购的,就是24支仿真枪,他以为玩几把仿真枪不足以触犯法律,想不到会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下来以后,刘大蔚先是上诉,后来有申诉,最后的结果怎样,洪流律师在书里没有给出答案,就其描述给我们的这一些,已经被吓得我又认认真真地读了一遍文章中涉及的法条。

我想,这就是普法文本应有的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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