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征 收 与 实 际 不 符 合,错 了 无 人 管

我 们 是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博 罗 县 罗 阳 镇 虾 塱 村 下 围 第 一 小 组 村 民 ( 以 下 虾 塱 村 写 为 “ 虾 浪 村 ” ) ,1996 年 我 们 小 组 进 行 了 集 体 土 地 分 配 , 聂 家 祥 、 聂 观 华 、 聂 光 明 三 家 , 共 分 得 12.4 亩 水 田 , 三 家 人 的 水 田 为 相 连 相 邻 地 块 , 在 我 们 小 组 被 称 为 “ 四 甲 田 ” 。1997 年 9 月 7 日 , 博 罗 洲 际 高 新 技 术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与 罗 阳 镇 虾 浪 管 理 区 一 村 ( 即 我 们 小 组 ) , 签 订 了 两 份 征 地 协 议 书 , 其 中 一 份 所 征 收 土 地 为 我 们 小 组 名 为 “ 水 浪 ” 的 水 田 , 面 积 43.49 亩 ; 另 一 份 所 征 收 土 地 为 我 们 小 组 名 为 “ 中 山 ” 的 自 留 地 小 山 , 面 积 为 15.15 亩 。

以 上 两 份 征 地 协 议 书, 根 本 不 涉 及 到 我 们 三 家 共 9.4 亩 土 地 ( 我 们 三 家 共 12.4 亩 土 地 , 聂 光 明 家 6 亩 地 , 涉 及 到 其 中 的 3 亩 ) ; 然 而 , 我 们 三 家 9.4 亩 土 地 , 却 在 我 们 毫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就 被 征 收 了 。上 述 提 到 的 两 份 征 地 协 议 书 , 也 有 很 多 令 人 费 解 之 处 : 第 一 , 同 一 天 签 订 的 两 份 征 收 合 同 , 43.49 亩 的 有 2 人 签 名 , 15.15 亩 的 却 有 3 人 签 名 ; 第 二 , 在 43.49 亩 的 征 收 协 议 书 中 , 人 .为 .手 .动 .更 .改 征 收 面 积 28 亩 改 为 43.49 亩 。 当 然 , 不 管 这 两 份 征 地 协 议 书 有 多 么 乱 , 本 身 与 我 们 3 家 的 承 包 的 集 体 土 地 无 关 的 。我 们 有 充 分 的 证 据 , 证 明 以 上 实 际 征 收 土 地 与 我 们 三 家 无 关 证 据 提 供 如 下 :

第 四 , 博 罗 县 某 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实 际 占 用 的 地 块 , 是 “ 罗 阳 镇 梅 花 新 村 管 理 区 “ 新 翻 大 片 ” ( 土 地 名 ) ” , 而 非 我 们 三 家 的 “ 四 甲 田 ” 。

由 于 聂 某 明 家 在 县 上 有 关 系 , 他 家 6 亩 水 田 中 被 征 收 的 3 亩 , 村 小 组 已 经 给 他 另 外 3 亩 地 , 等 于 给 他 家 进 行 了 置 换 。 而 我 们 两 家 , 即 : 聂 家 祥 、 聂 观 华 家 , 却 永 久 的 失 去 了 土 地,(因 为 1996 年 分 配 土 地,是 村 里 边 最 后 一 次 分 配,以 后 永 远 不 会 再 分 配)。 所 以 , 我 们 两 家 恳 求 相 关 上 级 部 门 , 能 够 及 早 介 入 , 帮 帮 我 们 ! ! ! 让 我 们 得 到 本 属 于 我 们 家 的 土 地 ! ! ! 在 此 , 叩 谢 相 关 领 导 对 此 事 的 操 劳 , 以 及 媒 体 部 门 对 此 事 的 关 注 , 再 次 叩 谢 你 们 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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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声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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