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会不会被拘留?

今天堂姐咨询了一个问题:

她的电动车因为没有行驶证上路,被交警大队扣留了电动车,并告知若要取回电动自行车,须缴纳一千块钱罚款,或者有行驶证的话,行驶证扣一分。

然后,她交警大队的朋友说

车还是不要去拿了,如果去的话,会被拘留十五天。

于是堂姐徘徊在拿车与不拿车之间,问我应该怎么办。

刚听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着实惊讶,电动车?没有行驶证?还要扣留了???

堂姐说在百度查 也是这样说的。截图是这样的:

首先,我去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官网查了一下(堂姐所在地),

2019年6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管理规定明确了适用该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含义: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适用的国家标准)

而对于国家标准,我查询了相关文件。

2018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要求主要如下:

而对于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理,国家层面并未出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各地去作出具体规定。

广东省韶山市人民政府明确了,“在退市期内,对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已临时登记上牌的,可继续上路行驶;对未临时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超标电动车,没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佛山市2013年就公布了《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因发布时间较早,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发布的有所冲突)

“第十一条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第十三条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过渡期结束后仍继续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无牌无证机动车依法处理。”

可见,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处理。

《道路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见,超标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因此没有行驶证,将导致200-2000元的罚款,而是否会处以拘留,公安局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日渐严格的今天,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是好好上牌照,拿到行驶证再上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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