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组织多人在私密空间淫乱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南京某大学教授马某海等22人构成聚众淫乱罪,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聚众淫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本案涉及的22名当事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传统观点乃至本案判决书的观点,都认为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个人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均侵害了社会的良好风俗和管理秩序,因此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

但如果一个同样的案件摆在你的面前,你身为辩护人应该怎样进行辩护?刑法的解释具有偏向性,只要符合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辩护人就必须偏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在对聚众淫乱罪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限制解释,解释为具有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活动。案中的教授关起门来聚众淫乱并没有侵犯公众的性感情,行为人之间基于自己的同意在私密空间里面只要没有侵害法益,做什么都不能上升到刑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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