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58.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成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为了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刑法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主张。

1.间接正犯构造说

以往的通说认为,设定原因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就坚持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而原因自由行为是将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作为工具予以利用,二者虽有区别,但就介入无责任状态的人的举动以实现犯罪意图而言,都是一种利用行为,故理论构造相同。

2.正犯行为说

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原因行为是正犯行为,但这种正犯行为还不是实行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正犯行为才具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进而成为实行行为。

3.相当原因行为说

这种学说将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认为只要原因自由行为与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和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

4.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

此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时的实行行为是结果行为,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对结果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所以,应对结果行为承担责任。

5.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

此说认为,行为开始时的最终的意思决定,贯穿于至结果发生的行为整体,因此,只要在最终的意思决定时具有责任能力,即使于现实的实行行为即结果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也不妨认为有责任能力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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