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被辞退 维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注焦点员工被辞退怎么办,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办

案例分析:

山西某医院自1996年开始陆续招聘临时工、农民工从事保洁员、后勤库管职位,协助护士长从事保洁工作、清理病房、传递病人情况、传递病历、送资料、送暖壶热水等勤杂工作,工作时间均是正常上班时间,且星期六日需加班。该院进行考勤打卡管理,他们工作期间基本没有休息的情况,很是辛苦。该院未与这部分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该院每年都与他们签订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而事实上,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部分工作人员按照之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继续工作,医院按月发放工资。


然而2016年8月底,该医院称上述工作岗位已分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口头要求这些工作人员离职,且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部分工作人员大都五十岁左右,已很难再找到合适工作,他们临近退休却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因此非常着急,遂前往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们将山西某医院诉至法院。

    该医院认为,其与上述人员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援助律师认为:双方已建立合法的、符合事实的全日制用工关系,单位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不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本意,因此,即使签订也是无效的合同。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是医院单方意思表示,并且为医院提供的格式文本,并非这部分临时用工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劳动者签订该合同并不清楚其实质意义,只是为继续在医院工作,系被迫签订,且该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劳动者却在医院长期工作,且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六日还要加班。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山西某医院发放工资的周期为一个月一发,按月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成立而无效,双方形成的是普通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批劳动者已在医院工作超过十年,因此双方应当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无故终止当事人工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援助律师主张的全日制用工关系,并判决山西某医院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方各执原意见分别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太原市中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山西某医院同意在一审法院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另行支付劳动者4个月工资,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劳动者得到补偿,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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