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5(霄)

第六章城市化模式与土地制度改革二,三小节读书感想

第二小节讲述了在未来城市化中,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城市化,还是原住农民自动自发的城市化都是难以为继的,需要找到这两种城市化模式在交集时得以融合而非排他的制度安排。

政府城市化难以为继的原因:一方面,一些主要城市在经过上一轮的用地扩张后,土地开发强度很大,对宜居生活空间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城市化成本大幅提升。

原住农民自动自发的城市化难以为继的原因: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城乡结合部尽管在空间上进入城市区域,但却被排斥在城市发展和管理体制之外,具体表现为城市基础设施在这里断路,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无法立项,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得不到法律保护,农民居住进入不了城市保障等等。

第二小节还讲述了三个城市化改革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改变现行城市化模式,未来中国城市化是可以继续并持续发展的。

新城市化模式的核心:进行二元体制的突破,允许农民参与城市建设;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让农民集体土地在符合规划下参与城市化进程。

第三小节只要是政策建议,如何改变以地谋发展模式,促进健康可持续的城市化。

政策建议

一,以产权为基础的市场配置方式改革

1,平等保护土地产权。构建以保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和法律体系。如改变同一块地因所有制不同,权力设置不同的格局,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

2,确认不同主体土地平等进入权。以用途管制为唯一的准入原则。在用途管制下,农民集体土地与其他主体土地依法享有平等进入非农使用的权利和平等分享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权利。

3,重构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实现主体平等,市场交易决定供求和价格形成的土地市场,

4,加快土地供应“双轨变单轨”,减低非市场配置的土地资源制度。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市场配置改革,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不断扩大有偿使用覆盖面,最终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土地供应双轨: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土地供应: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使用单位,二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有偿出让国有土地)

二,根本改革土地财政

1,把土地经营职能分解出去。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出租,联营,入股,负保值增值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市场统一,按照统一的市场规格,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2,明确土地管理职能。把经营土地的职能剥离出去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行使的土地管理职能。

3,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与收支管理。不断提高土地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和长远生活水平有保障的资金比例。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民生和农村的支出比例。

4,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财产税制度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对土地保有,流转及其收益环节的税收制度进行整体构建和系统改革。

在保有环节,将主要实行从量课征改为从价计征,提高课税弹性,发挥土地不动产税筹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

在流转环节,调低整体税率,降低流转课税,发挥配置资源和提高效率的功能

在收益环节,对流转取得的收益,加强税收征管,发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功能

四,建立公平共享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1,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留地安置,土地入股等多征模式,实现“保权让利”或“转权让利”,确保农民长远生计。完善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农民利益

2,区分“涨价归公”与“涨价归政府”,防止归公的土地增值收益变为地方政府乃至部分地方官员的体制外收入,保证涨价归公的土地增值回馈社会

3,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归集起来,用于调剂丰歉余缺,平抑市场波动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五,建立服务现代社会管理的统一登记制度

按照物权法要求,尽快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推进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法律依据,登记机关和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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