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奔跑中,汽车的刹车

鲁迅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写道,他(老师)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

“戒尺”、“罚跪”、“瞪眼”就涉及到了教师的“惩戒权”,在清朝时,教师的“惩戒权”使用很普遍。

近日,国家教育部发文规范教师使用惩戒权,就教师的惩戒权,引起了深刻的讨论。

教师的惩戒权的回归,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首先,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非常必要。


教师这个职业决定了他必须有惩戒权。就好比一辆车子,它要有发动机,同时要有刹车。

如果没有刹车,这个车子就控制不住。那么教师没有惩戒权,他就无法对学生履行教育的责任。

其次,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过去我们因为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了对学生不能体罚,没有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就使得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人偏向于不对学生进行惩戒,就造成这样一个现状。

那么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教师要有惩戒权。

接下来还应该有更规范的一些法律来明确界定教师的惩戒权,这才有可能在实践当中让“惩戒”跟对学生的“体罚”边界更加明细,更加可操作。

总之,教育部文件可以看出,明确了这个权利是在教师手上,教师有这个权利。

教师的惩戒权应该有明确的文本的依据。这个文本的依据应该是教师和学生都参与进来,去商量讨论,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

教师知道边界在这里,学生也知道边界在这里。最终的决定权一定要留给老师,然后有共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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