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整理

2020年末,深圳发布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该文件在强调城市基建、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工作做出了新的指导,特别是在签约率方面做出了修改,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城市更新推进的速度。现就个人理解,站在普通民众角度对该文件做一个梳理。

PART1 基本信息

1、政策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

2、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职责

3、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者:物业权利人、市场主体、政府,或合作实施;

4、城市更新单元是基本单位,包含一个或多个项目。

PART2 城市更新实施流程

PART3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1、定义:通过综合整治方式难以改善,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2、拆除重建类补偿方式

3、单一权利主体的形成方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需要首先形成单一权利主体,然后再开展实施工作。单一权利主体的形成方式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城中村拆除重建类的项目可选择上述五种方式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其它类型的仅能从前三种方式中进行选择。

4、旧住宅区搬迁补偿指导方案与市场主体的确认

旧住宅区的搬迁补偿方案与市场主体选择方案是由区政府组织制定,后经公开方式选定市场主体。对于搬迁补偿方案与市场主体选择方案,需要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比例要求为:

5、年限要求

纳入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首先要满足年限要求。

6、意愿征集比例

对于旧住宅区,如果自发布征集以原公告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上述更新意愿要求,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7、针对“钉子户”的条款

对于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的“钉子户”,更新条例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PART4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1、定义: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对建成区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

2、综合整治包括的内容:修缮建筑物外观、加建辅助性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设或改造社区服务设施、保护文物或历史建筑、改变建筑物功能、其它加建改建或局部拆建行为;

3、旧住宅区、旧商业区的综合整治可采取整饰建筑外观、加减电梯等措施;

4、旧工业区的综合整治要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并向政府无偿移交一定的用地与用房;

5、城中村内居住与商业区的综合整治由区政府组织开展。


结语

本文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如城市更新流程、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等,目的在于普及城市更新的相关内容,某些特殊情况如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等并未做记录,对于特殊情况或更加具体内容可参考原文。

原文链接: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cwhgb/202012/t20201230_19375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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