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的魅力和特点

前言: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刑事辩护工作的魅力和特点。选择这个主题是因为很多律师没有接触过刑事辩护或者刑事法律业务,我想通过大致的介绍,让大家对刑事辩护业务有初步的了解,消除对刑事辩护业务的误解。在工作中,有些刚从事律师业务的新同事不关注刑事业务,却会人云亦云地说对刑事业务不感兴趣。去年和实习生交流时,他提到不想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原因是风险大、收入不高、还比较辛苦,一下子给刑事辩护业务贴了三个标签,但实际上,这是标准的以讹传讹。

刑事辩护辛苦是事实,但未必就是刑事辩护业务的短板,也未必是刑事辩护业务所独有的。对于刑事律师风险大的观点,我并不认同。尽管刑事律师在执业中遭遇刑事法律风险的比例明显高于商事律师,但很多是基于律师对刑事诉讼规律的不了解,盲目行事所导致,并不是因为这一类业务的风险本身就大于其他业务。随着刑事辩护律师群体的逐渐成熟、成长,自身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触犯法律风险的事件逐渐在减少,这个问题我也会在后面进一步分析。

这里要重点说说刑事辩护收益低的问题,这显然是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错误认识。在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期,律师行业一度对非诉讼业务极为推崇,北京、上海的一些律师以做律师从不进法院为荣。而诉讼业务中,当时的刑事诉讼业务收费不高,也确实有不少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触发刑事法律风险,因而一度被错误理解为低端业务。但是,这种观念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因为诉讼业务不仅是律师行业根本特点同时还是其他业务的基础。如果律师不做诉讼,在非诉、法律风险防控过程中根本无法预知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制定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会向哪个方向发展。毕竟所有的法律风险、法律争议的爆发都不是写在法条上的,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基于证据的变化、基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一些事件而导致的,如果没有实践经验将难以预设。比如民事诉讼对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如果没有提前权衡对方的违约成本和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当对方违约成本低于履约成本时,就可能发生对方违约的情况,导致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如果非诉讼律师对刑事业务完全不了解,在从事法律工作中可能会导致自己或者客户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在后面我会进行具体的介绍。

律师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刑事辩护业务有一个逐渐成长的过程,即使目前尚处在发展之中,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渐成熟,律师对于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特点越来越鲜明,收益也随着专业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在2010年以后,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增长,年收益过千万不再仅仅属于非诉讼律师,很多刑事律师的年收益也能达到这个标准。总体来说,由于历史原因让大家对于刑事辩护业务产生了风险大、收益低、很辛苦的印象,但这是对刑事辩护业务的错误理解。对于任何一项业务的了解,有一个说法非常好:“你办过几个案件,可以谈谈感受;你办过几十个案件,可以谈谈经验;如果办过几百个案件,你就可以谈一谈规律。”由于多数年轻律师对于刑事诉讼业务没有了解、接触,即使谈感受也有可能是人云亦云,受到别人的影响,更难谈到经验和规律。我作为一位办理过数百个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想通过对刑事诉讼业务简单的介绍,让大家对于刑事辩护有所了解,也希望大家适度的对刑事辩护业务有所接触。

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对刑事辩护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一)刑事辩护无小案

有人把刑事案件划分为大案和小案,我个人的感受和理解是刑事辩护无小案。即使是一起简单的非法拘禁、轻伤害案件,当事人也有可能具备争取缓刑避免被判处实刑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情况;即使是一起醉驾案,当事人接受了很轻的刑事处罚甚至拘役缓刑和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相比,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大有区别,甚至影响到下一代。这种状况下,应当说刑事辩护无小案。与之同时,刑事案件的客户对律师的期待会更高。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客户自己或者家人的生命自由,其他类型业务不可能存在这么大的权益得失。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往往是最为慎重的,左挑右选、多方打听、多方磋商后才确定律师人选,有时候还会进行更换。这种情况下,新入行的律师独立承接刑事业务的机会往往不多,哪怕是较为常见的伤害类、盗窃类案件,客户虽然付出的资金成本不高,但年轻律师独立获得委托的机会也不多。

(二)刑事辩护工作的挑战性来源于我们的对手

刑事诉讼业务中,公权力机关是国家机器,无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十分强大,有着国家公权力的话语权,对案件的走向具有决定权。作为律师,往往处于相对较为弱势的地位,在没有公权力背景的情况下,无论律师的个人能力多么出众、社会资源多么丰富,在公权力机关面前仍然是弱者。这种状况下,以弱对强,也是工作富有挑战性的特点。

(三)刑事辩护工作的对手都相当专业

无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还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基本都是专门从事这一类业务的专家。我们多数律师并不是专门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有的是多种业务并重,有的是一主几辅,对手的专业性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性。如果不够专业,在工作中出现了常识性的错误,是不利于工作的。强调一下,用对手这一称谓来指称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只是出于方便与简洁,并不完全准确,不仅因为法官和律师不是对抗关系,公安人员和检察官工作时代表司法机关,主要身份是裁决者而不完全是我们的对手。检察官尤为明显,在审查起诉环节或者批捕环节,他们实际上是裁决者,律师首先是作为说服者的角度与他进行沟通,而不是首先进行争辩。当然,案件提起公诉之后,公诉人在形式上是律师的对手,但双方也不仅仅是对抗关系。因为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如果能够说服公诉人,他有可能转换观点,支持律师的意见,这种状况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甚至屡见不鲜。

(四)司法机关层层把关

从大的来说,刑事诉讼要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环节。从小的来说,即使在侦查环节,也有多层把关,法制的把关、领导的审核、提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也就是批捕),我们律师在他们层层把关之后再发现新的问题很艰难。当然这里说的很难,是指多数案件他们在审查的过程中会把一些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提前终结或者完善案件的证据及细节让律师在中间发现问题的概率变小,并不是说层层把关后律师就不能在中间有所作为,这恰恰是我们律师工作富有挑战性的一种体现。

(五)律师掌握的信息、资源与司法机关相比不对称

刑事辩护业务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律师掌握的信息、资源与司法机关相比不对称。比如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了解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证据情况,所以信息极度不对称,律师决策要如履薄冰,因而有极强的挑战性。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在2012年之前,律师是不能阅卷的,可能仅仅根据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可以看到的文书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走向进行推断、分析,所以要有极强的下盲棋的能力。即使现在可以阅卷,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卷宗资料未必是全面的,一旦卷宗材料不全面,拿到手里的资源就是残缺的,做出相应的决策,也要慎之又慎。卷宗之外有可能还存在什么证据;如何处置和决定对案件的态度,是否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选择后将对案件的走向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旦出现偏差,可能会导致对当事人和律师的极度不利。即使到了审判阶段,律师无论是调取审讯录像、调取侦查机关已经提取但没有移送的相关证据或者想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都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如果做出和司法机关不同的分析和推论,即使观点可能是对的,也很难被支持,但这也恰恰是我们工作的挑战性之一。

概括前述几点,辩护律师作为不能行使公权力的社会法律职业者,肩负着当事人的重托,处理的是涉及到生命自由的重大事项,同时面临的又是强大且专业的对手、强大的机关,他们层层把关,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改变公诉案件的运行轨迹,在办理案件中获得无罪、免于处罚、缓刑或者不起诉的结果、能够说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情况十分难得。毕竟是以弱胜强,能够获得的这种业绩是不易的,这种挑战性让我们认识到,如果我们不能比司法机关更清晰、深刻的认识案件,不能在专业上超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将很难有所作为。

目前刑事辩护领域出现的情况是业绩两极分化,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有的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但也有很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很难有所作为。这种状况使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挑战性,律师是不是能够不断的挑战自己,提升自身的能力,将决定着自己的成就。因为有挑战性,想获得对外挑战的胜利,首先要对内挑战,挑战自己,使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业务更加熟悉,才能够在工作中逐渐有所作为、有所进步,扩大自己的业绩。挑战性能让我们的工作富有激情和乐趣,如果我们的工作面对的都是比较弱小的对手,天天打小怪兽刷存在感,时间长了难免会感觉到工作乏味。只有不断地面对更强大的对手,才能打造更强大的自己,让自己的总体素质不断得到提升。

二、刑事辩护能够提升个人理性、增强个人策略

通过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律师会慢慢变得更理性,处理事情更有策略,这也是外界环境给律师成长制造出了一种氛围。我个人从事多年的刑事辩护,感到自己的性格和价值观都产生了变化。

(一)客户会让我们对人生的感悟更加深刻

很多刑事辩护业务的客户,在个人能力、社会资源等方面要远远好于辩护律师,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或者一念之差做了错事或者被别人坑害,身陷囹圄,导致人生的轨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落差。这会让人感到人生无常,也会让我们对生活进一步的反思,金钱、地位、荣誉真的比安全更重要吗?我们要通过怎样的努力来获得高收益,获得社会的认同?人一旦深入刑事诉讼的进程,会强烈感受到个人力量的渺小以及平淡生活的珍贵。

(二)客户容易理想化

刑事案件能够促使律师理性的原因是客户往往容易理想化,这会让专业的律师在正确的发展路径下变得越来越理性。前面谈到,刑事案件毕竟关系到客户的生命、自由这些重大事项,人一旦面临重大权益有可能遭受损失的时候,往往不接受现实,陷入心理学上的“愿望思维”之中。民商事案件中,客户想获得完全不可能的结果很少见,毕竟客户基本都会根据事实基础来进行理性的考量。但刑事案件中,很多人往往会轻信通过某种捷径可以获得一个特别理想的结果,因此会出现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骗甚至有一些高官在面临被刑事追诉的风险时也会受到别人的欺骗进而遭受巨大的损失。在客户陷入“愿望思维”的状态下,有些律师出现了错误的价值观,一种是过于狂热的跟客户一起追求某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另一种是有人恶意误导客户,放大客户心里对不可能实现目标的希望,从而获得业务。这种方式对客户、对自己从长远来说都不好。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像医生一样,对客户一些理想化的、不切合实际的想法进行正确的分析与疏导,循循善诱,根据现实情况对案件的走向进行分析,努力保障客户权益能够切实实现。

实务先要务实,第一是切实解决客户当下的问题。对于法治理想能否实现,在个案中与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之间,通常要倾向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实现。这一点涉及到辩护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这里不深谈。但解决当下问题是辩护律师工作的核心,律师一定要尊重客户的选择,考虑客户权益在当下如何能够最大化,并且这种最大化要经得起历史推敲。律师只有保持理性,才能给客户提供有效可行的法律服务,与客户之间形成互补,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不依靠直觉、情绪做事,通过对局面正确分析,对客户进行循循善诱,这样律师就容易变得更加理性。

我们可以对刑事业务和民事、商事业务做一个简单的对比。在民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宁愿放弃自己的权益,都要和对方赌口气。在刑事案件中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在权益处分的问题上都会比较理性,哪怕是诉求目标过于理想化、争取的方向和手段情绪化,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用自己的权益做赌注。除非确实是冤案,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对抗、不懈努力。多数情况下,客户虽然行动上有情绪化、理想化的表现,但内心深处对自己的权益是进行理性考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情绪化,律师也跟着情绪化,显然是不称职的,事后也会被客户指责。比如,有些律师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而放弃辩护,放弃权利的,最终当事人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客户事后对律师是有意见、有看法的。作为专业的律师,当事人情绪化,律师不能情绪化,长期的刑事辩护工作,当然也能让人对事情的处置更加理性。

(三)刑事案件变化较多

刑事诉讼和民商事诉讼较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的阶段性特点,民商事诉讼一审和二审的本质特点比较接近,都是原被告双方对权益的争议,由法官居中裁判。但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当事人各方的角色就不同于民事诉讼平等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相对强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情况下,与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有所区别。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要根据他们的特点进行理性的分析,这个时候他既是对手又是裁判者,我们与他之间进行工作沟通的关系不仅仅是对抗,有时候更多的是说服,也可以求同存异。因为公安机关除了追诉犯罪的目标之外还有正确办理案件的要求,如果案件确实出现了偏差,我们可以通过与他对抗,提出反对意见,争取当事人的权益;也可以通过与他沟通,提示这个案件在法律上出现了问题,不想办错案是大家共同的目标,也可以说服他。因此这种案件利益冲突、诉争的复杂性不是一个简单的直接对抗关系。

有同行提出刑事辩护律师以反对为天职,或外界印象中刑辩律师以抗争为典型风格,都存在对刑事辩护的认识偏误。刑事辩护律师的首选是沟通并不是基于软弱也不是进行勾兑、通过非法的途径解决案件问题,而是因为这种案件是可以沟通的。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基于双方根本权益的对立,很难调和,即使调解也是折中。但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而言,比如侦查阶段,他们本身就有正确办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出现的职责,因此律师只要有沟通的可能性,就不必选择对抗,沟通的作用可能要高于或者大于对抗的作用。实践中,大家总看到刑事辩护律师是对抗的形象,可能主要是幸存者偏差的原因,真正能够沟通解决的案件,通过沟通案件已经化解,媒体也不会报道,社会公众也不会关注,反而是一些无法沟通,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案件,分歧和争议被社会所关注,因此大家所看到的或者行业外律师所看到的是刑辩律师总是反对,总是和公权力机关对抗。除了案件的侦查阶段,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也同样存在着对抗与沟通并存的现象,这是刑事辩护业务本身的特点导致。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就一定用理性与策略作为主导,而不是拿着一个锤子看什么都像钉,到处找茬,和人对抗。后一种思维方式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有时候是舍近求远,明明通过沟通可以解决问题,非要进行对抗,把对方推到对立面,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问题。

总体来说,刑事辩护的业务氛围会让专业的律师更崇尚理性和策略,自身能够得到很大的锻炼与提升。在实践中即使一些专业的辩护律师采用对抗与争斗的手段也不是基于情绪,因为一些争议如果沟通确实无法解决,可能采取对抗甚至采取向社会公众披露案情的方法,通常不会是因情绪决定的;而是经过考量,如果不进行争斗问题解决不掉,所以选择争斗实际上也是一种策略。在激烈抗辩的表象下,实际上是专业刑辩律师的深思熟虑,是一种策略选择。

三、刑事辩护的苦与乐会让我们的人生更加丰富

(一)刑事辩护律师是相对较辛苦的工作

对于从事非诉讼的律师,在写字楼之内一年四季保持恒温,可以常年着正装,但刑辩律师通常没有机会在如此优越的环境里工作。首先,刑辩律师要经常出差,因为刑事案件跨地域性的情况比较多见,尤其在大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其次,辩护律师去会见等工作场所是没有空调的,冬天和夏天真是冰火两重天。有时候夏天在看守所会见,衣服会湿透,冬天的时候要穿得很厚。我自己有一条羽绒裤,一个羽绒大衣,都是专门会见用的,甚至有时候还会穿上大棉鞋,毕竟没有空调和暖气的地方,冬天太寒冷了。

另外,刑辩律师的辛苦在于阅卷。随着刑事诉讼业务的发展,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越来越细致,卷宗也越来越厚。以往的刑事案件三五本卷宗是常态,一、二十本卷宗的案件不太常见。近年逐渐出现了上千卷的刑事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涉及到电信诈骗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几百本卷、上千卷十分正常,对刑辩律师就是很大、很辛苦的工作。开庭也是刑辩律师比较辛苦的一件事,民商事诉讼一个案件开庭两个小时、半天是很正常的,哪个案件如果一天没有开完极其罕见。但刑事诉讼,尤其涉及到前面提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以及电信诈骗类的集团犯罪,开庭三、五天甚至更长的时间都有。2020年10月份,我在合肥中院开了一个整整9天的庭,每天早上9:00到晚上9:00,中间只有三段休息时间,一天接近12小时的工作,坐在那确实很伤神,也很伤身体的事,比较辛苦。

但前面所说的辛苦,我想都是能够承受的。在社会发展之后,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如果一点苦都不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意志能力逐渐衰退,很多人甚至连坐公交都承受不了,如果平时再缺乏锻炼,一年四季都待在空调房间里,对自己的健康、意志品质的保持将没有好处。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乐趣

吃苦之外,也要谈到律师的乐趣。首先,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回报并不低。现在有一定影响、有一些知名度的律师,一个案件报价动辄几十万至上百万,当事人也能够接受。并且,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周期相比其他非诉讼业务是较短的,比如一些破产案件需要巨大的团队,经过很长的周期,两三年结不了案,办案团队还需要进行垫资,甚至有的案件办到最后可能没有多少收益。而刑事辩护,短的案件半年内走完一个周期是很正常的,即使长的案件也是一年多可以完全结束。基于各种原因被反复退查、被拖延的案件,两年时间基本上也能结案。而且刑事辩护往往是按阶段进行收费,一个阶段完结的周期相对比较短,当然也有一些特例,案件的周期十分长,律师在中间付出很多,收益不大。但这种情况是特例,并不像很多非诉讼业务,包括IPO,如果最终不能成功上市,多数的付出是没有回报的。但刑事案件中,你只要为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努力,即使案件的结果和预期有一些差距,但对律师的回报影响并不太大。毕竟你在一个案件中能起到一点作用,哪怕刑期少了一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有些客户少了一年,承担几十万的费用,他在心理上是平衡的,毕竟人的自由价值要高于其他权益。

(三)刑事辩护律师受委屈的问题

说到刑事辩护律师吃苦,也要谈到律师受委屈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可能刑事辩护律师到单位联系业务,被门卫、保安欺负,在开庭过程中受到法警的欺负,到看守所会见被欺负,这种情况都很正常。因为律师本身没有官方职务,没有公权力背景,在我们目前官本位的社会,很多人注重的是行政职级,公权力背景,无论你有没有社会声望,有多少财富,一些机关里的人是不看重的,有一些法警、保安看到你是律师,可能会对你冷眼相看或者漠视,甚至欺负,这种情况有可能都会遇到。但作为一个成熟、事业有成的人,至少要保持一种心态,不去招惹弱者,也不去和弱者发生冲突,更不能以和弱者的冲突中占据优势为荣。毕竟作为专业的律师,无论从自身的知识,应该具有的素养以及社会地位来说,不应该和弱于你的人发生分歧、争议。我们打个出租车,进一个写字楼遇到保安,尽可能的和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避免发生分歧。这样会让你有更宽广的心胸,更大的格局。战胜弱者不是我们的荣耀,而是我们的耻辱。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能够在工作中坦然应对一些莫名其妙的不友好。

要能够用理性平和的心态来对待自己人生发展的目标,不能因为小事羁绊,改变了人生的方向和轨迹。有些人就因为一些小的冲突发生斗殴,触发刑事案件,改变了人生的轨迹。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或者我们专业律师,即使不办理刑事案件,也会明白因琐事和人发生冲突是不必要且没有价值的。

(四)业绩上的良好表现,也能收获他人的尊重

律师虽然没有官方的背景,但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专业地处理客户的问题,也能够得到客户和社会的尊重。刑事案件更是如此,当你办成一个案件,社会知晓程度是高于民商事案件的。多数民商事纠纷的影响总在一定范围内,而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比如一个社会公众人物被抓,容易被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你若成功辩护了案件,不用宣传,很多人就会知道这个事情办的非常漂亮,社会影响力自然就能提升。我们兢兢业业的办案,如果真的把案件办得很好,体现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也会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同和尊重,甚至会获得友谊。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工作中有苦也有乐,不能只放大吃的苦,忽略了收益。当然也可以设想,证券律师不苦吗?破产律师不苦吗?可能各有各的苦,只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苦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看到。网上屡屡发一大群律师在看守所门口排队的照片,刑辩律师很苦,这种印象就留下来了,但这种苦可以接受。

四、刑事辩护业务可以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

(一)刑事辩护业务能够高效提升语言和文字能力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任何辩护策略、目标的实现,都要通过口头语言或者书面文字为载体长期积累,只要认真学习,口头语言能力及文字能力都会得到提升。办理刑事案件能够锻炼语言文字能力的原因在于能够获得动态检验、得到及时反馈。在庭审中,如果你不能够有效地组织出语言,在对抗中会明显落于下风;如果法律文书写不好,不能说服办案的检察官、法官,不能让当事人认可;这些情况都会让人感受到压力,如果能力有所提升,也都能得到及时的反馈。

语言和文字能力也是律师工作的基本技能,在任何一个业务领域中都非常重要,法律顾问业务也好,非诉讼业务也好,同样离不开语言与文字。虽然各个领域的风格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基础能力一旦建立之后,转化将不成问题,在底层能力提升之后,向某种风格进行转化需要的成本并不高。总体来说,我的感受是人的专业差距很容易打通,但认知的天花板很难突破,我们经常接待一些客户,可能对法律本身不了解,但是他在自身的领域达到了较高的造诣,我们沟通问题的时候,只要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说明,比如法律适用、证据的认定及辩护策略的选择,一沟通,他就会明白你的意图,容易理解。相反,有些人可能学过一些法律,但社会实践面比较窄,认知能力也不强,无论怎样向他解释,案件处理的策略是什么,有可能都难以获得他的理解,这是因为认知天花板的限制。

(二)刑事辩护有利于提升社交沟通能力

前面谈到刑事辩护是一个更需要理性与策略的工作岗位。在与司法机关、客户的沟通过程中,对自己的社交能力、沟通能力、说服别人的能力,包括换位思考的能力都会有全面的提升。毕竟去说服别人,尤其是以弱者的身份去说服强者,肯定要多动脑筋,并且我们所说服的对象之间既是对抗关系又是可以进行沟通的工作协作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以对抗为主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展开的关系,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和相对较中立的法官之间的沟通,法官的角色也相对单纯。我们在其他非诉讼业务,所要说服的对象,往往角色也很单一。他就是监管者、审批者,只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或者只是运动员,不是裁判员。但我们所面对的沟通对手,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和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说服他们对自身能力的要求可能会更强一些。

(三)刑事辩护业务还能够增强我们分析证据、理解事实、解读法律的能力

在任何一项律师业务中,都存在着对证据分析、对事实解读、对法律进行解析。但刑事辩护业务和其他类型的业务相对来说侧重面有所区别,和民商事业务相比较,刑事业务的最大特点是法源比较统一,刑事立法相对比较完整,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明晰。因此,法律本身的变化可能并不多,但是法律和事实的结合,从事实的视角对法律的适用所产生的理解则千变万化,体现出法有尽事无穷的状态。一个自首、立功情节,我们可能认为自己对法条的解读已经很纯熟了,也就是所谓的榨干了法条,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发现,事实的形态和以往的解读都有所不同。因此,我认为没有所谓的榨干法条的说法,刑事律师要不断像牛一样反刍自己的法律知识,一旦遇到新的案件事实,需要把法条进行重新解读。这种对法条进行不断重新解读的过程,也是能够提升律师的理论能力以及解析问题的能力,这种思维习惯和视角显然能够对人的思辨能力进行很大的提升。最后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提升自己的经验,丰富社会阅历,包括前面谈到的让自己更富有理性,处理事情更加注重策略,这都是对自己能力的全面提升。

五、刑事辩护业务有利于其他各方面业务的发展

(一)专业分工之后,需要的是专业协作与融合

任何一个团队不能把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知识结构进行孤立,做破产的一个团队、一个所,不考虑接触其他业务,这种单一发展的方式不利于律所的做大、做强。同样,任何个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千万不要把各类业务完全切割开。所谓的专业分工,后面一定要有专业的协作和融合,如果仅仅是分工,只能让我们的视野变得越来越狭窄。

(二)学习刑事法律业务,避免知识盲维

律师业务要有主辅之分,我的专业分工是考虑到我的主要方向,但并不是对其他业务不进行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风险之一是遭遇知识盲点,作为刑事专业律师,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仍然有知识的盲点,有些知识点我可能在办理这个案件之前或遇到之前有欠缺甚至是空白区域。但是,盲点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了解周边知识,你会发现盲点有机会进行修补,采取应对的研究方式能够解决问题。毕竟任何业务都是有一定准备时间的,不可能今天委托,当即要拿出法律意见。即使是解答咨询,有些问题上我也要进行检索之后再进行回复,因而知识盲点可以修补。可怕的是出现知识盲维,对一个维度完全不了解,如果非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认为完全不需要对刑事业务进行了解,将会陷入这种风险。因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你可能触碰到了一个刑事法律风险,结果你不了解,不知道,也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后果可能会不堪设想。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过,有民商事律师给人家办理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作为参与律师,在转让合同上面了签字,后来这个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因为他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之后,没有进行任何投入,直接就把100%的股权进行转移。客户被追诉之后,反复抱怨律师没有把握法律风险;公检法机关也反复对律师进行问话,差一点就爆发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我们了解到刑法修正案设立了骗取贷款罪,实际上是一般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过渡罪名。有一些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在办理客户融资过程中手续作假,他竟然没有意识到刑法修正案设定的这个罪名,只是强调我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不构成传统的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没有意识到刑法修正案已经新设了罪名,这种情况面临法律风险自己也不知道。

简单地归纳下,刑法本身是一种保障法,是涉及到任何法律关系、法律领域的最后底线与保障,任何法律关系到最终都会在刑法上体现。因此我们无论从事何种法律业务,一定不能在刑法上处于盲维的状态。从事其他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对刑事辩护有一些了解和接触,和刑事律师加强互动有利于保障自己业务的完善性、保障自己和客户的法律安全。

(三)学习刑事法律业务,可以补强专业律师在本专业领域内的能力

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来说,按照部门法进行专业分工是一种分工方法,但未必是最合理的分工方法,这是一种横向的分工方法。我认为以后更符合发展趋势的专业分工,可能是行业律师分工,比如从事房地产或金融领域。在这个领域,无论非诉讼业务、民商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业务还是刑事诉讼业务,都进行全面的了解。因为你在这一领域是专家,对领域内各类法律服务都进行了解,如果个人能力有限,那么一个团队对这个领域进行全面的研究,实际上更有利于自己业务发展的延续性,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包括我们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非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能都接触,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业务再进行进一步的挖掘,我想可能更有利于在这个行业领域内的专业发展和提升。

(四)熟悉刑事辩护,有利于开展刑事控告和刑事合规业务

刑事法律业务不仅包括刑事辩护,还包括刑事控告和刑事合规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并且刑事合规这两年是受到律师行业普遍重视的业务领域。熟悉刑事辩护,有利于开展其他刑事法律业务。

1、刑事控告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有时候可能比民事诉讼更有利于实现客户权益。我去年在合肥办理一起涉黑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被告人这帮团队缺乏刑事律师的法律顾问,导致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局面。被告人是从事民间借贷的,把大量的资金放出去之后,很多借款人拿到钱只付了一期利息就不还款了,甚至有的人很明确地没有偿还能力,把钱借到后直接转移吗,但这个公司采取的方法是通过民间的方式去追讨债务,电话催收、跟踪等方式,最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套路贷,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些债权当时是完全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因为债务人的诈骗的行为特征非常明显,如果有刑事业务律师在中间做参谋会看到:第一他们的催收方式有刑事风险,第二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权益,相对是更为高效直接的一种方式,并且能够避免自身的刑事风险。因为依靠国家公权力进行催收,行为是正当的,债务人确实构成犯罪,并不是利用国家公权力来干预经济纠纷。如果采取了这条路径,不但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但是基于没有刑事诉讼的经验知识,民商事法律顾问所选择的路径通过民事诉讼也不能维护权益,最后导致他们采用自力救济,用民间的追债方法让自己陷入犯罪。

2、刑事合规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这一类业务以后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一点今天就不展开交流了,以后会给大家专门对刑事合规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介绍。这个领域是律师业务发展的蓝海,不仅仅限于刑事律师,对于非刑事律师或者非诉讼律师来说,它是一个业务发展重要的趋势及领域。比如我们现在的合规及企业风险防范,少了刑事业务,风险防范或者合规不仅是残缺的,而且实际价值有限,毕竟刑事法律风险才是最大的。

我们刚才谈到了刑事辩护业务的三类业务,辩护、控告与防范,它是以刑事辩护业务为基础的,没有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不了解现实中的刑事诉讼是如何发展的,去进行控告是盲目的。控告的对象能否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考虑到控告能否成功以及控告的成本。从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的角度,一定不能仅仅从规范、条文上去合规,还要从实践的视角进行合规,避免法律风险的爆发。

六、从事刑事业务有利于我们律师自身的风险防控

(一)刑事诉讼业务本身风险并不大

我多年来坚持认为,相对于非诉讼和民商事诉讼业务领域,刑事业务应该是相对风险最小的一类业务。我们谈风险的大小,不是哪一类风险爆发了多少,毕竟有些风险是隐性的,比如在非诉讼业务中,我们从事的行为有多少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有多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这种风险没有爆发,处于隐性状态,并不代表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一旦发生倒查,风险集中爆发,可能会把很多有着良好业绩的律师拉入刑事诉讼的泥潭。在民商事诉讼中,近几年风险高发已经明显体现出来了,涉及到虚假诉讼是可能会被刑事追诉的热点问题。以往这些问题并没有被关注,从事非刑事业务的律师,自己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风险,同时,这一类问题没有被社会普遍关,因此这种风险被忽略了。

刑事业务以往律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因为律师对刑事诉讼业务的规律不了解。有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盲目取证,甚至一个人去取证,找到控方证人做了笔录,也没有任何自我保障的方式和方法。有的案件还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辩护,律师与公权力机关的利益冲突巨大,辩护律师不了解控方证人往往处于骑墙的态度,会有很大的风险。公诉刑事案件中,证人在案件中是有极强的法律利害关系,给控方作证之后,如果做了反证,就面临两种可能:要么承认给律师做的是一种虚假的陈述,只要承认了并改正过来,司法机关可以不追究你责任;如果你坚持给律师作的证言是真实的,司法机关就要追究你向他们做伪证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下,你把证人推到了一个极端危险的状态,他为了摆脱自身的危险,就会把律师推进去。在实践中,律师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很多,涉及到与强奸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沟通,让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去改变自己的控告,承认自己是自愿的,不是被强奸,这种情况也导致被害人陷入了两难:如果向律师所说的是真的,就是诬告陷害;如果向律师所说的是假的,司法机关就追究律师的责任。在面临利害选择,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尤其我们对证人、被害人,不可能去奢望他为你承担法律风险,而要明白他正常的选择是把不利后果推到律师身上。这就是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容易爆发法律风险的原因,不懂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

在实践中,可以控制的风险,不是真正的风险。正如在生活中有人提出飞机是安全系数最高的交通方式,对于这种说法、统计数据我不提异议,但是我认为这种统计的方法,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飞机所爆发的风险是不可控的,一旦出现问题是你无法左右的。其他交通方式,即使风险高发,但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比如自驾车,尽管在统计数据上发生事故风险的概率要高于飞机,但如果进行分组排查,就发现高风险主要源于一些违规驾驶,比如醉驾、超速,把发生风险的成因对照后,可能自驾车规范行使,风险率会大大降低。基于不规范的原因爆发的风险,不应该判断到必然的风险之中。同样,我们办理刑事业务,很多律师是自甘冒险的行为,本身就是因为违规而导致的风险爆发,不应该被统计到风险大的领域之内,毕竟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任何人强迫你违规,不像一些非诉讼律师,可能出具证明文件就要进行粉饰,对一些数据进行调整,这种方式必然存在风险。但刑事业务中去正当维护当事人权益,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办理案件,往往没有太高的风险。

(二)刑事辩护业务有利于增强风险防控意识

学会刑事辩护业务,了解刑事辩护业务,有利于增强我们在办理其他类型业务中的风险防控意识。我们前面谈到,无论从事非诉讼还是诉讼,知道哪种行为有可能踏过刑法的红线,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时我们知道利害得失在哪里,很多风险爆发不是基于刻意践踏法律,而是不知道这个行为会触犯刑法。但刑法理论上,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明显不可能作为出罪理由,甚至不能作为从轻理由。因此,我们从事非刑事业务的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有所了解之后,至少填补了你的盲维,哪怕你的知识结构在这个领域比较薄弱,但是你有了这个意识,这种意识将会使你在从事一些可能存在争议的事务时,会去思考这个行为会不会触发刑事法律风险。并且有了这种思维和意识之后,就可以加强和专业律师的沟通,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由此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也期待大家对刑事业务的发展,献言建策,提出自己宝贵意见,谢谢!


首发日期: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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