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专利法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题八)7.21

非原创

不丧失新颗性的老限期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0条(按照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调整)

专利法第24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

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24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24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24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法条解析】

1.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概念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2、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因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④他人末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

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不包括发明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上述情形下的公开,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宽限期的效力

•与优先权的效力不同,不是将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只是将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仅对申请人本人六个月内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但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末中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己申请了另一专利;末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你可能感兴趣的:(学习笔记|专利法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题八)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