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大数据交易的主要类型

从IT到DT,得数据者得未来。尽管现在大数据存储和挖掘技术已经逐步成熟,但数据孤岛的大量存在,仍是掣肘大数据流通和变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行业发展格局来看,2015年各地加速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在目前大数据价值日益凸显的环境中,2016年或许仍会有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大数据平台加入进来;而随着地方性大数据交易机构的增多,不同大数据交易机构的数据交易可能会出现。

从行业发展“钱景”来看,大数据交易平台如何分得数据交易市场这块喜人的蛋糕,一方面,需要有效打破大数据信息交流阻碍,汇聚海量高价值数据,挖掘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是要看资本市场的推动以及合纵连横后的市场占有格局。

1.基于大数据交易所(中心)的大数据交易。

基于大数据交易所(中心)的交易模式是目前我国大数据交易的主流建设模式,比较典型的代表有发源地大数据交易平台、长江大数据交易所、贵州大数据交易所等。这类交易模式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运营上坚持“国有控股、政府指导、企业参与、市场运营”原则;二是股权模式上主要采用国资控股、管理层持股、主要数据提供方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模式。该模式既保证了数据权威性,也激发了不同交易主体的积极性,扩大了参与主体范围,从而推动数据交易从“商业化”向“社会化”、从“分散化”向“平台化”、从“无序化”向“规范化”实现转变,将分散在各行业领域不同主体手中的数据资源汇集到统一的平台中,通过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数据共享、对接和交换。

2.基于行业数据的大数据交易。

交通、金融、电商等行业分类的数据交易起步相对较早,由于领域范围小,数据流动更方便。同时,基于行业数据标准较易实现对行业领域交易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评估、统一管理、统一交易。2015年11月,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与华视互联联合成立全国首个“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旨在利用大数据解决交通痛点,推动智慧城市的建设,未来将逐步组建交通大数据供应商联盟,构建良性的交通大数据生态系统。

3.数据资源企业推动的大数据交易。

近年来,国内以发源地等为代表的数据资源企业渐具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区别于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交易模式,数据资源企业推动的大数据交易更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数据变现意愿较其它类型交易平台更强烈。数据资源服务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就是数据,在数据交易产业链中兼具数据供应商、数据代理商、数据服务商、数据需求方多重身份。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自采、自产、自销模式并实现“采产销”一体化,然后再通过相关渠道将数据变现,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数据产业链闭环。正是因为这种自采自产自销的新模式,数据资源企业的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其独特性、稀缺性,一般交易价格较高。

4.互联网企业“派生”出的大数据交易。

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凭借其拥有的数据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大数据交易领域快速“跑马圈地”,并派生出数据交易平台。这种大数据交易一般是基于公司本身业务派生而来,与企业母体存在强关联性。一部分数据交易平台作为子平台,数据来源主要来源于“母体”并以服务“母体”为目标;也有一部分数据交易平台脱离“母体”独立运营,即便如此也能看到“母体”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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