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官司,先找对衙门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这么说:对方在当地很有势力,我担心法院会不公正审理我的案子,我不能在当地起诉,我要去市里、省里,再不行我就去别的省起诉。

其实,并不是这样。

我国法院设有四级,从上往下依次为: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另外还设有专门人民法院。

案件只有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该法院才会受理,并不是凭个人意愿随意选择。

那么,应该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呢?本文仅就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来介绍。

确定一个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在第一审程序开始前进行的,二审程序不需要重新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启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确定了一审法院,它的上级法院也就显而易见了。

所以,在第一次起诉前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要从级别和地域两个方面着手。

一、地域管辖

全国各地有多处法院,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呢?这就需要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可以按照下面四步走的方式进行:

1、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有些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民事案件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只能由上述特定的法院管辖。

2、是否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设有多个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这些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一些专门案件,如: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垄断民事案件;

金融法院受理金融民事案件。

3、是否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合同类或者经济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下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在地法院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能突破法院管辖的级别标准进行约定,也不能对专属管辖的案件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4、原告就被告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遵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特殊的案件,除了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如: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还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由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还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还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人民法院管辖。

个别案件因不便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做了特殊规定:

下列几种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几种案件由与争议有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个民事案件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管辖法院。

二、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并不是平行的,每一级法院都有各自的受案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法院的受案标准,法院才会受理,我们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不能越级。这是法院的级别管辖。

对于一审民事案件,四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呈金字塔式。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多,只要没有达到上级法院管辖的标准,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极少,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是否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大、案件的影响程度广。举个例子体会一下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什么标准。

原告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S.R.L.)产品责任纠纷案,本案的被告为外企,本案的涉案金额约八千万元,标的物为药物,影响面广且重大,所以,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最高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管辖标准,该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不相同,比如: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所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根据该案件的诉讼金额及当地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来确定。

确定管辖法院,是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极为关键的一步。

因为一旦法院确定错误,很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移送至由管辖权的法院,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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