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否以一直未居住为由拒缴纳物业管理费?

冯某在2017年在某小区买了一栋房屋,但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就一直没有在买的新房里居住,房子一直空着,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去交物业费,冯某也没找物业公司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没有办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冯某要求冯某补缴这几年未缴的物业费。

冯某辩解从2017年购买了此房屋,一直未居住,房屋是空房,所以这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应当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冯某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物业公司作为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己按约定为冯某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冯某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同时应缴纳物业费。

因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是小区内全体业主而不是单个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具有整体性,故冯某不能以其未入住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冯某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冯某支付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了诉讼费。

在司法实务中,业主并未入住房屋并不妨碍其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资格,其同样有权对物业公司违约行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从小区整体物业服务质量考虑,单个业主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纳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故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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