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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家》热播,让孙俪、罗晋等一干演员,随着这部戏,又火了一把。剧中戏份不多的秦律师,以其帅气的长相、幽默的谈吐、满腹经纶的学识,抢了男主不少风头。
秦律师是某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在其唬“饲料大王”的那一段戏中,不管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反正他已达到目的,也因此圈粉无数。而其在另一处里的出现,就是指导徐文昌向其前妻要回一套房子。他斩钉截铁的告诉徐文昌,通过诉讼,一定能要回那套房子。在第50集的时候,特地给秦律师一个镜头,告诉大家,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拿回了房子。
同为一个法律人,看到这里,法律人的职业敏感性突然就爆发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徐文昌和张乘乘为了让徐文昌能够获得一个购房资格而欢欢喜喜的去民政局离婚,打算着买到房子之后,就复婚。以他们的认知,这就是“假离婚”。可是,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是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你们已经离婚了。始料不及的是,张乘乘竟然在这个期间,和别的男人发生了关系。徐文昌就此一去不回头。这下,他们是真的离婚了!
近年上海的限购政策大概是这样的。从下图结合剧情可知,徐文昌和张乘乘离婚前共有两套住房,一套是徐文昌的婚前财产。大概率的,他们想简单处理,回归徐文昌的单身沪籍无房身份,然后,就可以突破限购政策,顺畅买房了。
之后,徐文昌和房似锦确定恋爱关系,而老油条又要将他们二人租住的房子收回卖出去。秦律师指导徐文昌向张乘乘要回一套房子。徐文昌去要的,也就是这套婚前房产。于是,就出现了本文的疑问,徐文昌到底能不能从张乘乘那里,要回那套原本就属于他的房子呢?
通过剧情,笔者大胆的猜测了一下他们《离婚协议》书的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张乘乘所有;徐文昌婚前拥有的一套房产,归张乘乘所有;3.双方婚后共有的一辆别克轿车,归徐文昌所有;4.双方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现金等归张乘乘所有。……
相信大家对婚后共同所有的那套房子,归张乘乘所有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徐文昌婚前的房产,张乘乘霸占着不放,就义愤填膺了。毕竟,大家的想法还是,在所谓的“假离婚”期间,是张乘乘出轨是她有错在先的(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她连“出轨”都算不上。),这么分配,太不公平了!法律必须支持退还!
真的如此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形式,只有三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没有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的这种形式。那么,像他们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应该怎么定性呢?
现在的主流观点是,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是一种赠与行为。视为一方将自己的房产,全部赠与给了另一方。那么,如果属于赠与的话,那能够撤销吗?
况且,夫妻之间互赠财产的关系又是一种很特殊的财产关系。赠与行为往往是发生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关系较为密切的人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的背后或许有多种原因,譬如出于对小孩的愧疚,对爱人的愧疚,对爱人亲属的帮扶,或者因对爱人感情上的原因等等。夫妻之间的赠与,涉及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并已经交付的,当然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是对于房产,却不等同于珠宝首饰等已交付即不能随意撤销,有其特殊的规定。如果一方因为情感上的因素,将其所有的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是否能够随意撤销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能够撤销对房产的赠与。毕竟赠与的不动产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受赠人对赠与的财产并未有过付出。生活实践中,离婚案件一般常规的分割家庭财产就是分割双方在婚后共同置办的财产,而将婚前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意味着将婚前财产白白留给受赠人,共结果就是赠与人的财产直接减少,受赠人的财产增加,明显双方的利益失衡。赠与人如果不能撤销房产赠与,对其是极不公平的。
一种观点认为,在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具备无效或受胁迫的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都不应该支持能够撤销对房产的赠与。一方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各种原因,作出清楚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自愿赠与给另一方。不能因为离婚了,双方的感情不在,就违背当时的协议,作出要撤销赠与的决定。这样来说,对于受赠人也是极其的不公平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要以《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以房产是否变更登记为分割线,确定赠与方能否收回对受赠人的房产赠与。《离婚协议》因为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突破《合同法》、《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需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夫妻间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屋也是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才能产生最终效力的范围。
对于夫妻之间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而未进行产权登记变动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赠与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受赠人以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该房产由其所有,不能抗辩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合同法》、《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而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且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更名的手续,则不能够随意的要求撤销,即便是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徐文昌为了获得购房资格,将其所有的婚前住房,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赠与给张乘乘,且为了保证其名下无房,还需要将房产变更至张乘乘的名下。这样才能够保证他的购房资格。谁知到头来,变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这里,想和大家说的是,在中国,没有“假离婚”,一旦领取了离婚证,即为“真离婚”。在生活中,你也许为了购房资格也好、为了购车指标也好,为了移民或者是为了其他各种你不得不为的理由也罢,都提醒您一定注意离婚的风险,避免像徐文昌一样,“假的”变“真的”,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最后,观剧得来的小知识点,还是得谨慎效仿呀!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解释二》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