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工程结算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由于结算协议难以被推翻,结算协议独立地具有有效性,使得结算协议成为工程合同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一.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概念

      工程结算应当在竣工验收后进行,但竣工是付款的法定前提,并非结算行为的前提。工程结算并不以工程竣工为先决条件,尽管绝大多数工程建设的工程结算均发生在工程竣工后。

二.工程结算成果——结算协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总包人与分包人(挂靠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实际施工人)如不能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则可能形成诉讼或仲裁,并随着矛盾的加深,保修义务、交付资料、配合备案、交付不动产等履行义务也可能受阻。如果达成一致,一般往往会签订《结算协议》,对双方的结算主体、结算范围、结算结果、让步情况及相应的欠付款项履行等予以明确。

      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如果独立于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与清理,则可以认定为有效。确认结算协议在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和约束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三.结算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当事人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开展进行考查。主要的情况有契约主体不适格或无授权、结算形式不符、结算内容虚假以及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

       《民法典》规定了重大误解、以敲诈手段、第三人欺诈、以胁迫手段、显失公平五种可撤销事由。但在实务中,证明结算协议存在这些情形非常困难。同时,需要注意当事人主张行使撤销权,是否已经超过了相应的除斥期间。

      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自行委托的单方审价报告或者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式,希望以此来推翻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往往是行不通的。

四.工程结算的法律意义

      结算协议签订后,一方面,除非结算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否则对于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不能要求重新结算;另一方面,除非结算协议另有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工程质量或工期损失主张索赔。

      结算协议在诉讼实务中对于证明己方的主张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外,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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