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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与人身是密不可分的,不能被剥夺,也无法主动转让,只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权不是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法人也可以有人身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而言,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2)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5)名称权,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名称,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只有法人才有名称权。

(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侵犯肖像权强调未经本人同意,并以盈利为目的。

(7)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称权更多的强调口碑、社会形象受损,并且一般说的都是虚假事实。

(8)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荣誉权都与荣誉称号相关。

(9)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的个人秘密利益和其对自己的私人活动的支配权利。隐私权说的都是真实情况。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1)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2)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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