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上一讲的结尾处,我提到了福尔摩斯探案的故事是贵族时代的侦探小说,因为福尔摩斯是绅士,是贵族。福尔摩斯的故事都是短篇为主,属于快餐式阅读。点兵点将,先看哪篇都无所谓,所以,阅读短篇时的速度就会很快。不过,人们觉得看短篇不过瘾,意犹未尽,要是篇幅能再加长点就好了。客户有什么需求,作者就要第一时间满足他们,于是,长篇侦探小说就应运而生了。为客户制定产品,一定不能乱来。短篇升级为长篇,出场人物自然就多了,故事自然就更复杂了。虽然里面的干货多了,但侦探小说的核心本质绝对不能变。

在第一讲中,我提到了侦探小说的核心本质是解谜,概括起来就是猜凶手,猜诡计,猜动机,这是一个读者与作家互相比拼智力的过程,所以,侦探小说在古早时期,纯粹是一场货真价实的智力游戏。既然是游戏,就要有规则,那么,谁来制定这项规则呢?有两位大师出现了,一位叫诺克斯,如果你记不住,请记住斯诺克,哈哈;另一位叫范达因,这个就死记吧。诺克斯有“诺克斯十戒”,范达因是“范达因二十法则”。

“诺克斯十戒”也叫推理小说十戒。这是1928年,由罗纳德•诺克斯提出的,内容如下:

1.犯人必须是故事中的登场人物。

2.不可用超自然能力来进行侦探。

3.犯罪现场不可有秘密出路, 通路等。

4.未经发明的毒药和需以深奥科学说明的装置, 都不得用于犯罪。

5.故事中不得有中国人。

6.侦探不能用偶然和第六感解决案件。

7.侦探本人不能是犯人, 但是犯人伪装侦探出现是被准许的。

8.侦探不能用未提供给读者的线索来解决案件。

9.故事的记叙者, 需把自己的一切判断提供读者。

10.双胞胎或一人扮演双重角色, 要事先向读者交代清楚。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第一条,很好理解,如果你说邻居是凶手,但开始没有介绍他,那读者一定会喷死你。其实,这一点也不严谨,凶手要是动物呢,难道我还要让它也亮个相?当然,这里指的一定是人啦。

第二条,这毕竟是推理小说,如果使用了某种超能力,则是科幻小说了。当然现在SF(科幻推理)很流行,可见,推理小说的形式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条,这一点其实更多的是指密室,这里指的就是暗道,如果有暗道,密室就无意义了。不过,在新本格推理中,使用暗道却不算犯规,在后面的密室讲解中,我会提到。

第四条,前者说明毒药的使用一定要在毒药百科全书中对号入座,后者说明诡计装置不能太复杂,要让读者一目了然,毕竟这不是科技论文。不过现如今的推理小说中出现的某些机械诡计的原理和使用方法足够把你看晕,绕晕,特别是某国推作家很擅长建筑推理,他就是想告诉读者,我是机械专业出身的。

第五条,这一点有点云山雾罩,罪犯不能是中国人,难道是诺克斯与我国很友好,认为中国人浑身充满正义感和正能量吗?当然不是,那这是什么意思呢?是因为,西方人认为当时的中国人很神秘,所以不感冒犯呀。所以,读者会发现,在西方侦探小说里很少出现中国人,看来这是有原因的。

第六条,这一点完全被打破了,柯南里还有许多大师级的作品都会有各种偶然破案的因素,而第六感就是直觉,二阶堂黎人笔下的二阶堂兰子是典型的靠直觉破案。

第七条,前半句在当时看就是故弄玄虚,找了半天,原来凶手就是我自己,侦探或警司是凶手,奎因,克里斯蒂这样的大师都玩过这个梗。后半句,说的倒是完全对,凶手伪装成侦探,就是在将嫌疑甩锅给别人。

第八条,这一点非常重要,体现了线索的公平性,侦探知道的,读者也要知道,换言之,读者要有知情权。

第九条,这点是指陈述案件始末的人一定要把自己的判断和想法告知读者,其实,和上一条相似,都要体现出公平性。所不同的是所指对象不同。

第十条,这一点也完全被打破了,双胞胎诡计和一人分饰两角是经典诡计中的一种。诺克斯认为,诡计中出现两个人是不合理的,一人做事一人当,我只能是我,我不能是不一样的烟火。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有些原则被打破,当今的推理作家们都“破戒”了。

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有人提出了推理小说十戒,那么就会有比它更狠的,你有十条不能做,那么我就来个20条必须做的,这就是推理小说史上著名的“范达因二十法则”。让我们来看看,他都讲了哪些内容吧。

1.作者应该把所有线索交待得一清二楚,使读者和书中的侦探具有同等的破案机会。

2.读者所受到的蒙骗应该仅止于罪犯施诸侦探本身的那些诡计。

3.侦探小说不应该扯上暧昧和爱情,否则就纠缠不清,使一些纯粹智力的竞赛复杂化。侦探小说的任务,是把罪犯绳之以法。而不是为了有情人终成眷属。

4.犯罪的人不应该是侦探本人,或者是警方干探中的一员。这是一种欺骗读者的卑鄙手段。

5.破案要靠逻辑推理,不能凭意外或者巧合,假如是罪犯自首的话,动机应该充分。否则,就有如哄骗读者去寻宝,到他放弃时,才让他知道宝藏竟在他的口袋里。这种玩笑是并不得的。

6.侦探小说当然不能没有一个查案的侦探。侦探搜集蛛丝马迹,加以分析,最后揭露坏蛋的真正身份。侦探上定要靠分析线索来破案,否则就和小学生偷抄习题答案没有分别了。

7.罪案一定要是谋杀案。谋杀案越血腥越残酷,效果就越好。比谋杀案轻微的案件,实在不值得读者花费精神和时间去翻三百多页书。美国人爱讲人道主义,一宗恐怖的一级谋杀案必定会激起他们的义愤。哪怕是多么宽厚善良的读者也不会甘心让凶手逍遥法外,势必兴致勃勃地投入追查。

8.破案的方法要合情合理。诸如读心术、扶乩、招灵、看水晶球那类的巫术,乃是侦探小说之禁忌。和读者斗智的应该是个凡人。读者在玄学的第四维空间里和神仙幽灵斗法,又岂有得胜的机会呢?

9.进行推理的主人翁只可有一个。假如动用三四个甚至是一群侦探来思考,不但会分散读者的注意力,而且会影响本来连贯的思路。读者不知道和自己斗智的对手是谁,会感到额外的困难。再者,读者要以一敌众,车轮大战,会感到疲于奔命。

10.罪魁祸首应该是个举足轻重的人物。这个人物该是读者所熟识、并曾经引起过兴趣的。将罪责推到一个从未出现的人物或者无关痛痒的角色,是作者一种无能的表现。

11.凶手不可以是仆人、看门、跑腿、侍从、护林人、厨师之类的人,他们犯下的罪案是不值得写成书的。否则读者会觉得白白浪费时间,凶手最好是个平时绝不会受到嫌疑的重要人物。

12.谋杀案可以有很多宗,但罪犯只宜有一个。同谋和帮凶是可以有的,但是罪责一定要集中归咎到一个黑心肠的凶手身上。这样,读者的义愤才有宣泄的对象。

13.在侦探小说中加进黑社会,会把罪责分散,这样只会糟蹋一宗本来十分精彩的谋杀案。一旦牵涉如黑手党、剑魔罗刹匪帮之类的黑社会集团,小说实际上已变成惊险小说或警匪小说,不再是侦探推理小说了。罪犯当然要有个机会作公平斗争,但让他有黑社会作靠山就过分了点。一般稍有自尊的高级谋杀犯是不屑与黑帮同流合污的。

14.犯罪和破案的方法都要合乎科学。换句话来说,假科学和纯粹想像出来的杀人方法一定要避免。毒药要出自《药典》。“超镭”之类的新发现原素只存在于作者想像之中,是不适合用于侦探小说的。作者一旦像儒勒·凡尔纳那样妙想天开,就已经是越出了侦探小说的范畴,闯进幻想小说的领域去了。

15.罪案的真相,在阅读小说的过程中应该都颇为明显,瞒不过特别聪明的读者。一般的读者假如在获悉真相之后把小说再看一遍,他会发觉真相原来一直都摆在他面前。一个尤如侦探一样精明的读者,不用把小说读到结局就能料到凶手的身份,这样的读者实在不乏人。我有关侦探小说的基本理论中有一条是这样的:一本构思得合情合理的侦探小说是无法将真相瞒过所有读者的,总有读者比作者更敏锐聪明。假若作者把案件和所有线索都交待都清清楚楚,读者凭着独立分析、淘汰排队和逻辑推理等思考方法,应该可以和侦探同时指出真凶的身份。这就是侦探小说动人之处,也就是那么多不屑看流行小说的人会毫不脸红津津有味地看侦探小说的原因。

16.侦探小说不宜有大段的描写和借题发挥、累赘的人物性格刻画和气氛的营造。这些东西只会使情节呆滞、妨碍推理,就像在球赛中间高歌自然之美或者在填字游戏时大谈词源和缀字那样令人讨厌。侦探小说是要陈述案情,加以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读者阅读侦探小说,追求的不是动人肺腑的抒情、华丽词藻的描写,而是紧张刺激的斗智娱乐。适量的描写和人物刻画是需要的,但只要能使故事有真实感,读者能够投入,就已经足够了。

17.凶手不应该是个职业罪犯。劫匪盗贼犯下的凶杀案,由警局凶杀科处理就可以了,用不着劳动作家和业余侦探爱好者。凶手的声誉越显赫越妙。道貌岸然的教会支柱、社团领袖或以乐善好施闻名的独身富婆乃上佳人选。

18.假如读者到最后发觉罪案竟然只是宗自杀案或意外事件,定会大感失望。这样一个反高潮的结局,实在有负读者的厚望。不但会向作者讨还书价,还会严厉声讨作者。

19.侦探小说里的谋杀应该出于私人动机。国际大阴谋或间谍之间的残杀是属另外一类的小说。谋杀案应有现实感,使读者能投入,有一个机会去宣泄内心压抑已久的感情。

20.一个稍有自尊而勇于创新的作者都会不屑采用以下十条

(1)侦探凭着在案发现场遗留下来的烟头和疑犯吸的香烟牌子来破案。

(2)侦探制造幽灵还魂的假象来恐吓疑犯。使其露出马脚。

(3)凶犯利用伪造的手指模来欺骗警方。

(4)凶犯用假人来制造不在现场证据。

(5)侦探凭着狗没有吠这个现象,揭露潜进的人实是熟人。

(6)真凶原来是无辜被告的学生兄弟或长得一模一样的近亲。

(7)使用皮下注射器和蒙汗药。

(8)密室谋杀案在警方破门而入后才发生的。

(9)通过测字联想来破案。

(10)凭着弄通一封用密码写的信来破案

读者看到这些想必已经头晕脑胀了,没关系,让我来简单解释一下。

第一条,非常重要,体现了公平性,“诺克斯十戒”也是这么认为的。

第二条,就是说读者受骗必须合理,这样来看,现在大肆盛行的叙诡(叙述性诡计,后面内容我会提及)就完全应该被摒弃。

第三条,这一点嘛,哈哈,看看哪部推理小说不写爱情呀,爱情始终是读者津津乐道的话题,阿婆的推理有时真的不太有魅力,但男女之间那点微妙的关系被她演绎得恰到好处。爱情元素有时也是推理的主线,波洛(阿加莎•克里斯蒂塑造的名侦探)H. M.(约翰•狄克森•卡尔塑造的名侦探),他们可当了不少月老呀,现如今,没有爱情的推理太少了,范达因是不是没有谈过恋爱?为什么就不能加入爱情元素呢?是容易让读者分神?得了吧,它只会让读者爱上爱情呀。

第四条,这一点我绝不苟同。侦探或是警察成为凶手,这能体现出推理小说的意外性结局呀。谁说警察就不能杀人呢?奎因,克里斯蒂这样的名家都写过呀,范达因老师,你就认为他们都是正义的化身吗?卑鄙,这个词用的太变态了,我倒觉得您老人家的这一条才是卑鄙。

第五条,这点说的倒是没问题,推理小说最讲究逻辑,不过,推理小说里出现巧合绝不是巧合,卡尔的《三口棺材》,岛田庄司的《屋顶上的小丑》都出现过巧合,“无巧不成书”嘛,只不过案件中会有许多巧合因素,破案是绝对不能靠巧合的。

第六条,我觉得是废话,侦探小说的主角当然是侦探破案啦,难道要让一只狗去破案吗?当然,赤川次郎的《三色猫福尔摩斯》里,破案的主角的确是那只叫福尔摩斯的猫,但最后揭露凶手的还是以情动人的片山刑警呀。侦探当然要靠线索破案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范达因老师,难道您是靠想象力破案的吗?

第七条,推理小说里的谋杀案当然是推理舞台的主角,没有谋杀案的小说的精彩程度的确不诱人,但写的好的除外。之所以谋杀案吸引人,不是因为美国人道主义吧,或许因为范达因是美国人吧,美国的凶杀案是一道黑色风景线,正是因为符合国情才需如此吧。说句题外话,美国人道吗?看看新冠就明白了吧。

第八条,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是无神论者,范达因也是无神论者。诚然,侦探可以是神探,但不是神仙。读心术应该除外吧,国内的推理悬疑主打流派——心理学推理就有读心术呀。不过,这一点基本靠谱。

第九条,在当今的推理小说里更不适用了,现在什么最吃香?全民推理呀。看看大山诚一郎的《全员嫌疑人》吧,是个人都有破案的权利,连劫匪都能free style(即兴发挥),谁还不能上演侦探秀呢?再说了,团结就是力量,有些案子还真不是一个侦探能解决的,记住,侦探大佬们,你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们是team(团队)呀。我敢说,波洛的案子,福尔摩斯一个人就破不了,那波洛为何就能一人解决呢?那是因为他没有碰上御手洗洁(岛田庄司笔下的名侦探)的案子,哈哈。

第十条,我无语反驳,点赞就对了。这才公平嘛,读者怀疑过他,关注过他,然后因为朋友圈里的人为他证明了清白,读者就给pass(不考虑)了,结果他就是最后的真凶。哇塞,这种骗局,我可以管作者叫爸爸。

第十一条,将凶手的职业身份设置成哪一种都可以吧,为什么仆人等这些小人物就无关紧要呢?读者看到最后,发现是这些人,不是一种惊喜吗?阿婆笔下的凶手有些就是藏在隐蔽的角落。作家就是要与读者斗智呀,这是一种很合理的做法呀,他们犯下的罪案不值得写成书,这么说就有些无厘头了,范达因这是明目张胆地看不起这些小人物呀!有种!凶手最好是个平时绝不会受到嫌疑的重要人物。这话是真理,证据就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尼罗河上的惨案》。

第十二条,这就是要凶手敢作敢当呀。一个凶手真厉害,犯下了那么多谋杀。而如今呢,推理小说已不在是凶手的独角戏了,克里斯蒂的《东方快车谋杀案》,哈哈,十二个人一起干!痛快!

第十三条,雷蒙德•钱德勒,达希尔•哈米特这就是“黑色推理”的鼻祖呀,可见,当时的推理还真只是推理。

第十四条,看到这一点,新本格作家们笑了。代表作家岛田庄司说,我就是要诡计宏达,管他科不科学!现在的日本推理作家里,读者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脑洞有多大,他们都是靠想象力“杀人”的。

第十五条,范达因的这一点说得还是很有水平的,他道出了阅读侦探小说的本质,即能与侦探一同解谜,这也是让读者能够隔空与作者对话的最佳平台。拥有平等的线索解谜,这就是尊重读者。

第十六条,诚然,侦探小说的魅力当然是推理和诡计,那一波波推理的过程让读者看得也是酣畅淋漓,颅内高潮瞬间袭来。不过,推理小说在古典创作时期还是遵循着“17+3”的法则,什么意思呢?17指的是小说开始到推理解答前的章节,3指的就是全书最精彩的推理。那么,我斗胆问一下范达因老师,只有10%到20%的推理篇幅怎么可能支撑起整本小说。看看岛田庄司老师的作品吧,哪一本不都要灌上几万字的水呀,还有氛围的渲染何其重要呀,卡尔的哥特风完全可以吸引我阅读下去。人物塑造是小说称之为小说的精髓呀,看看阿婆笔下的众生群像吧。如果只写推理那和三分钟破案有啥区别。

第十七条,范达因认为,推理小说里的凶手应该是有智慧,有地位,但为什么要给凶手的人设限制这么多条条框框呢?我认为,凶手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让读者猜不出凶手这才是关键。现如今,在地球上存在的人也好,动物也罢都被写进推理小说成了凶手。哪天,哪位作家写外星人是凶手我也不足为奇,时代在进步,凶手的身份也应该千奇百怪,五花八门,当然这个前提一定要自圆其说,不能生拉硬拽。如果作者不讲道理,那就别怪读者了。

第十八条,呵呵,我保证这一点,没有大部分读者认可你的观点,死者的死亡方式只可能是三种:他杀,自杀,意外。我就不明白了,为啥死者不能自杀呢,他可以伪装成他杀呀。为什么不能是意外呢?只要合乎逻辑的解释都应该接受。存在即合理,合理的也应该让它存在呀。纵然是清凉院流水的坑爹之作《密室之门》也是能给出合理解答的。估计范达因老师要是看了这部没人敢这么写的作品,也会像小说里的密室教徒们选择自杀吧。

第十九条,范达因老师实在是太固执了,凶手为什么必须要一个人战斗呀,凶手不是超人,更不是神,他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只不过有着常人所不能及的高智商而已。如果柯南没有黑衣组织的加入,也就没那么多有趣的了,虽然我本人不太喜欢。

第二十条有许多小项,我就不一一解释了,大体就是想告诉作家们,创作推理小说一定要遵循现实,不能子虚乌有,不能故弄玄虚,不能拿小孩子的把戏骗人。不过里面的第八小条则须做必要说明,密室谋杀案在警方破门而入后才发生的。范达因为什么要把这一点提出来呢?是因为他认为,密室必须是纯密室,也就是说,房间门窗必须是锁死的,门被打开就不是密室了。我在疑惑一点:他难道没看过全球第一部密室长篇推理《弓区之谜》吗?他肯定是读过的吧。那么我就不得不质问了,范达因老师,这可是非常经典的心理密室呀,看来在您的眼中只有物理密室呀,狭隘的观点,老顽固了。(关于心理密室和物理密室,我会在后续密室谅解中详细解释,期待后续吧)

好了,至此,我对“范达因二十法则”终于剖析完了。读者可以看出,我对这些法则抱以嗤之以鼻的态度,其实,并没有刻意为之,也许在当时的创作环境来看,侦探小说的创作还很随意,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让一件事物发展顺利,必然要设置些约束条件。我不清楚,当时有多少创作者是严格遵循这些法则进行创作的。据说,范达因在创作时是严格按照这些法则来的,作为提出者,当然要以身作则,是真是假咱不知道,但可以看出范达因在当时是非常重视推理小说的,从这一点,我绝对respect(尊敬),只是时代不同了,人们的想像是不能被束缚的,事实上,也不应该用某种定律法则来限制创作者的自由发挥。那么,推理小说在得到重视的同时,其发展又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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