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别虚假诉讼,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婚姻及自身利益

近日,全国普法办公室公众号“中国普法”发布了一条“以案释法”:专栏文章值得关注:


文章主体以一起最高法公报案例为内容,旨在普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恶意诉讼”等法律相关知识,本案当事人田某将其购买的房产赠与情人并将产权登记在情人刘某名下,之后两人由于害怕田某的妻子于某提起诉讼确认两人间赠与行为无效,于是田某与情人刘某两当事人在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人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在本次诉讼中,田刘二人均对法院隐瞒了:1.双方的婚外情关系;2.田妻于某已经在外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田某这一赠与行为,导致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判决确认了房屋为田某与刘某共同所有。 田某之妻刘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后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判决侵害到其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之前判决(即房屋所有权为田某与情人刘某共同所有的判决)。

该案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来的典型案例,在“恶意诉讼”(或称“虚假诉讼”)的确认方面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中田某与情人刘某的确权之诉对两人关系有所隐瞒,构成恶意串通。“在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法条中,唯一从正面规定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按照该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原告与被告关系是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线索,“如果没有这些线索,法院一般很难确认虚假诉讼”。而本案当事人田某及刘某对法院均隐瞒了两人的婚外情关系,是导致错误判决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也是由于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被动地位决定的。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作为一审案件的第三人,即田某之妻于某是在大连中院审理田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婚外女友刘某购房一案时发现这一“原判决”的,这一连串案件的发生在时间顺序上的厘清,有助于甄别“恶意之诉”,更有力地保护第三人撤销权。

如上图以时间关系整理的本案各诉讼发生顺序,不难看出,在审理田某与刘某关于房产所有权析产案件时,由于当事人对两人关系的隐瞒,导致判决结果对第三人财产利益造成的重大侵害。

最后,作为普法公众号的忠粉,也作为婚姻财产法律案件研究的爱好者想说:“正妻打脸小三”这种“第三人撤销之诉”出现在最高法公报案例可谓少之又少,对保护各位身处离婚诉讼,苦于析产纠纷的女性,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另外,对于希求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夫妻共有财产的当事人,“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警示作用如明镜高悬,不可不畏。

参考文献:

1.公众号“中国普法”:【以案释法】丈夫为第三者买房!妻子的这种处理方式十分理智!

2.吴泽勇:民事诉讼法理背景下的虚假诉讼规制——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适用为中心,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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