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协议协议&案件管辖

行政协议的效力

1、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协议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壹鸯受反生父的,如果未经批准该行政协议则不具备生效要件无法生效。

注意1】 应批准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热。

「注意2】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对于当事人的损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无效:-理由:【行政因素】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理由,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时为无效 【合同因素】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比如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行政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无效等 可补正性: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3、可撤销: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

 备注:(1).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法院可以同时判决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赔偿

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2、地域管辖:第一步,专属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转 第二步,协议管辖。"有约定,从约定",只要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从其约定,具体包括∶1.被告所在地;2.原告所在地;3.协议履行地;4.协议订立地; 5. 标的物所在地等

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1、起诉期:【行政性】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合同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审查内容:【行政性】合法性审查。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性】合约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3、调解制度: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案件的实体问题

1、行政协议的解除: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2、行政协议的抗辩: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协议案件的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一)举证责任:【行政性】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采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模式∶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 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

(二)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补充适用模式∶ 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用模式∶ 2、实体问题:可以适用行政法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3、新旧法适用:"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模式∶以新《行政诉讼法》生效日2015年5月1日为界限区分老案、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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