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张三诉李四、王五“借名买车”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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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本是小学同学,二人自小学毕业之后便鲜有联系,唯有逢年过节才会在微信上互相问候。2018年11月初,李四以自己的征信不好为由,央求张三在其名下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分期付款手续,并承诺会很快办理过户手续。张三本无意给自己找麻烦,但无奈李四多次打电话“轰炸”张三,张三碍于情面只能同意。两天之后,张三与李四去车行办理了车辆购买手续,并以张三的名义与振盈(魔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签订了《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在张三名下购买了一辆红色东风日产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甘LZ8888,车辆总价值81000元,分期付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日期为22日。手续办完之后,张三便离开了车行。2018年12月27日,李四和王五拿着张三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中国汇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签订了《中国汇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张三向东南城建支行贷款51000元,振盈(魔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为该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李四告知张三,该车并非自己在使用,而是王五一直在用,买车那天的购车款也是王五给的,之后每期的车款王五一定会按期支付,但最终王五却一分钱没给。张三在催了李四几次之后,便把这是抛诸于脑后。2020年9月3日,振盈(魔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张三向其支付代偿款24122元。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甘0826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判令张三返还。后王五向张三支付了4000元现金用于偿还该笔代偿款。且张三与李四通过协商,由张三垫付到期车款39122元(包括代偿款20122元及到期车款19000元),由李四替王五后期偿还。张三于2021年8月6日偿还了振盈(魔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20122元。2021年7月23日,张三名下的车款又有35174.43元到期,但之后无论张三如何催要,李四和王五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张三迫于无奈只能自行垫付剩余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

办案经过: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张三手中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经过仔细整理之后发现以下问题:1.提交的证据中并无王五的签名;2.在中国汇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贷的51000元去哪了;3.车到底是谁在用?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代理人便调取了张三第一次起诉的庭审笔录(张三以李四为被告,诉请李四清偿欠款39122元,后张三撤诉),当时李四到场参加了庭审,并对“借名买车”的过程进行了阐述,但却一直推脱该车是王五一直再用,自己只不过是给王五帮忙而已,因此这笔钱应该由王五来还。之后,代理人又去二手车交易市场调取了当时买车的客户信息以及车辆管理所调取了驾驶人的信息,最终确定该车是王五一直再用。而后,代理人以李四、王五为被告,请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牌号为甘LZ8888的车辆登记至被告王五名下,并由二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56000.43元。开庭当天,李四未到庭,王五出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过程中,王五一直辩称自己是该车的车主,只不过是交给李四贷款而已,因此应该由李四清偿车款。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包括原告张三身份证复印件在内的共九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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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四、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张三将甘LZ8888号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到被告王五名下;二、被告李四、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三代偿款56000.43元。

律师建议:借名买车这看似双赢的行为背后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小新在这提醒大家:

一、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三、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即出借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注意审核下借用人是否已取得驾照,以及其要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已报废车辆。

四、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涵盖以下内容: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五、即使借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然后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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