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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饭馆就餐时,遇到商家“上错菜”……
首先,顾客在餐厅消费用餐,与餐厅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下顾客点单、下单、用餐、付款结算,餐厅出餐、上菜、收账等行为均属法律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啊,顾客在餐厅的下单这一行为就是与餐厅设立(订立)合同的行为。当然,合同内容就是顾客所下单的菜品,用餐服务,结账等内容。用完餐、结完账时该合同即履行完毕。所以签合同并不限于摁个手印、签个名等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去小卖铺买个文具、超市购物,在餐厅用餐等通过口头形式也会形成合同关系。
向阳说法
那么,上错的菜被顾客吃掉后,该不该付钱呢?
餐厅老板认为:顾客吃了不是他点的菜,属于不当得利,应当给我们支付对价;
顾客认为,上错菜非让我买单,和强买强卖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明确下,这里提到的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包括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获利一方没有合法根据。
这里的返还义务范围因受领人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而不同。受领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而对于受领人为恶意的,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在不同情况下顾客和餐厅如何引用民法典维护自己权益呢?
情况一
顾客A去某餐厅消费,下单点了炸酱面,服务员上错菜,上了盘小龙虾。顾客A明确知道服务员上错菜了,没有提醒更换,仍然选择吃掉。这种情况下,如果餐厅要求顾客A补小龙虾差价,顾客A是应当支付差价的。
理由:顾客A面对上错的小龙虾时,是应当知晓自己的菜被上错了,即在吃上错的小龙虾时他主观方面是有故意,至少是过失的心理,主观上是恶意的。且顾客A因吃了小龙虾而获利,餐厅受到损失,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顾客A吃小龙虾没有合同约定,即没有合法的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四要件,即在这种恶意的不当得利情况下,餐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86,987条相关规定向顾客A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 顾客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情况二
顾客A经常去某餐厅消费,经常必吃某一菜品1,有一次餐厅上错菜为2,顾客A仍然选择吃掉。这种情况,顾客A是应当支付差价的。
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顾客A有善意的提醒义务,否则通过其行为可以视为顾客A对餐厅更换菜品服务的行为是默认同意或主观恶意的。即顾客A是同意改变合同内容的,所以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因此也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情况三
顾客A去餐厅消费,点了个原材料是萝卜干的“养心煮干丝”的菜,服务员上错菜,上了个原材料是山参的“养心煮参丝”。顾客A也是头回在该餐厅消费,以前也没吃过这俩菜品。服务员上错后,顾客A以为原材料是山参的“养心煮参丝”就是他想要的萝卜干做的“养心煮干丝”呢,正常用餐,吃到一半或吃完后,餐厅一方才说服务员上错菜了,您刚才吃掉的是山参的“养心煮参丝”。因为俩菜品价格相差较大,需要顾客A补差价。这种情况下:如果协商不成,如何用法律维护各自的权益呢?
分析:此种情况下,若餐厅以顾客A不当得利而向其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依法赔偿损失,我们觉得有点强买强卖了。顾客A都不知道自己与餐厅订立的合同内容被单方改变,所以这对顾客A没有约束。但是此时餐厅主张的不当得利是否就于法有据呢?未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顾客A在这种问情况下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以当然就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了。
除非餐厅方举证其提示过顾客,顾客是明知的或应当知道的。也就是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还责任已免除,无需买单。
情况四:
顾客A请朋友BCD在某餐厅吃饭,顾客A提前订餐,但并未告知朋友们点的具体是什么菜。结果顾客A有事耽误了,让朋友先吃,待顾客A来餐厅,发现已经动筷了的某菜并不是自己所点,朋友也不知道,直接吃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协商不成,又如何解呢?
分析:顾客A没有过错,朋友们也不知道点错了,这种情况餐厅向顾客A主张依据不当得利补差价。顾客A需要按价补差价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餐厅不能证明顾客A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餐厅需要为自己的过失买单。顾客A的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餐厅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返还责任已免除,无需买单。顾客A更无需买单。餐厅需要为自己的过失买单。
情况五:
顾客A宴请众多人在某餐厅用餐,点了多个菜品,陆续上菜,但在中途,顾客A不胜酒力喝多了,醉酒状态,此时餐厅上错菜品或多上了菜,且都是价格不菲的,顾客A也分辨不清是不是自己点的,被邀请的人均认为这是顾客A点的,于是乎吃掉了餐厅里上错的价格不菲的菜品。这种情况下顾客A付不付呢?
分析:首先A顾客在此情况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餐厅在顾客处于醉酒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顾客改变合同服务内容的行为显失公平,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此规定,在顾客醉酒后增加,上错的菜品,酒水均属于可撤销合同内容。因此,如果顾客酒醒后拒绝追认,主张撤销也是于法有据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情况六:
婚宴,满月酒等多人宴会中,宴请人顾客A预订的酒席中,菜品,酒水均有明确约定,就约定2020年份的茅台,但是服务员在上菜上酒时上错了。用了珍藏年份的茅台。赴宴的客人也不知道宴请人说所说的“给你们好酒喝”中的“好酒”是指普通茅台还是珍藏茅台,毕竟怎么理解似乎都合理。可是这俩的价格相差是悬殊的,宴会结束,某酒店说服务员上的是珍藏年份的茅台,需要顾客A支付差价。同理,宴会中的菜品上错的情况不在少数,有协商和解的,也有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的。那这种情况下,还可以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吗?究竟怎办呢?
分析: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第986、987条,的相关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以上案件中如果顾客A作为得利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酒已经喝完。那么就不承担返还义务。酒店不得向顾客A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赔偿。反之,顾客A发现上错了酒水,并没有及时跟酒店服务人员沟通,视为其以实际行为同意合同内容的改变,应当承担支付的义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顾客A是明知的,在实践中取证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自谨慎注意自己的行为,可避免这种损失。
情况七:
顾客A是14岁初中学生,去某餐厅用餐,点了普通的菜品,服务员上错,价格相差悬殊,但小朋友是拿信用卡、微信、支付宝等消费。事后父母知情并未同意,追认。这种情况可否引用不当得利?小朋友吃了菜,餐厅认为小朋友反正吃了菜,应该支付对价。可小朋友的父母认为餐厅上错菜故意收小朋友的钱,餐厅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分析: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知道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是受限的,那未成年人是和餐厅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效力待定?在餐厅用餐,使用父母信用卡支付,用手机微信,支付宝支付都是很常见的,这个界限在哪呢?需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是和餐厅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效力待定?更需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正常的就餐属于有效的合同,也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但是上错菜,吃错了菜,被动消费一笔高消费,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上错的菜品超出未成年的未成年年龄智力相应的认知,那该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纵使未成年吃了菜品,若父母未追认,不确认合同有效,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即自始无效。那么未成年支付的错误菜品的价款与餐厅而言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主张餐厅返还不当得利。也许有人说,餐厅也有损失,毕竟上的菜品被小朋友吃了,所以不应当返还。这种说法有失偏颇,餐厅的损失是餐厅自己的失误造成,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上错菜,吃错菜,主动和顾客沟通下,如果可以接受这个菜就买单,如果不接受,当作赠品也可以。与商家是潜在的利益,与顾客是满意的用餐体验,乍一看是消费者免费吃了一份菜品,殊不知他带走的是餐厅的服务态度和管理文化,是餐厅的口碑。所谓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协商不成,还有民法典保护大家的权益,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维护整个整个社会的规则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