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为争拆迁补偿竟将自己诉至法院—怀律师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幸福感、存在感、价值和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家庭生活中,老人往往追求的不仅仅是财富,还有许多情感上的诉求。作为子女,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更要学会照顾老年人的感情、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和风俗,让他们老有所依。

      案例回顾

      1980年,王老太在北京郊区申请下一处宅基地,并在地上自建了一处拥有三间瓦房的院落,随着五个孩子陆续长大成人,王老太和老伴又在院落内加盖了两间房产。2016年,王老太的老伴因病离世,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家中最小的女儿搬回老宅与母亲共同居住。               2020年4月,政府推行新农村建设,王老太自己为户主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拆迁办依据王老太家的情况进行了安置补偿。由于王老太常年与小女儿共同居住,便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全部交由小女儿保管。

      正是因为王老太的决定,令其他四个子女心生不满。遂以家中小妹领取并保管王老太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小妹和母亲王老太诉至法院,主张让小妹返还不当得利。


       律师观点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王老太将财产交给小女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被拆迁房产的归属?

       二、依照相关拆迁政策,谁应当取得拆迁利益?  

       三、王老太赠予给小女儿的财产中是否存在其他子女的利益?

          一、被拆迁房产的归属

         1980年,王老太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

        首先,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实践中,各地对于户的标准规定有所不同。依照相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地方对“户” 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二是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子女长大后搬出,户籍迁出是否还应当认定为“户”中一员应结合地方政策确认。

       其次,房产由王老太老两口所建,在子女搬出后,又加盖房屋两间。如子女成年后搬出房屋,成年后未长期与父母生活,也未对原来的三间房屋进行改建,可以初步退定地上五间房为王老太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搬出后对父母加盖房屋有出资的,一般认定为对父母经济上的帮扶,并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后,王老太老伴2016年去世,在老伴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宅基地的地上房屋中的一半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王老太、子女及未去世的老伴父母继承。对于先于王老太和老伴离世的三个子女,如三子女有孩子,那么三子女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王老太老伴的遗产。未办理继承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当为继承人共同所有。王老太及子女都有房产的部分产权。

       二、谁应当取得拆迁利益?

       对于宅基地拆迁取得的拆迁利益,应当结合拆迁政策进行判断。

       如按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那么即便仅有王老太签订拆迁协议,其子女因继承可以取得父亲的房产份额,也有取得拆迁利益的权利。

      如按照户籍进行拆迁补偿,需要明确被拆迁人是谁,如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仅有王老太,那么取得的拆迁利益应当归王老太个人所有。

       三、赠与小女儿的财产中,有其他子女份额吗?

       王老太自愿把所取得的拆迁利益给了小女儿,从案情描述上来看并非交给小女儿保管,应当是将所取得的拆迁利益赠与给小女儿了。原告起诉不当得利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当结合拆迁利益中是否包含原告的利益判断。

     (1)按照宅基地面积及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依照上述分析可知,存在其他子女的拆迁利益。如王老太并未与其他子女达成 处置拆迁协议的一致意见,将所有的拆迁利益赠予给小女儿,那么其他子女就出现的利益损失。因房屋已经拆迁,原告起诉继承已丧失基础,故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要求王老太和小女儿予以返还部分拆迁利益。

     (2)按照户籍进行拆迁,合法的被拆迁人仅为王老太,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归王老太个人所有,那么王老太将其所取得的拆迁利益赠予给小女儿是合法的。其他子女本就没有拆迁利益,也就不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以不当得利起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小女儿在父亲离世后照顾王老太,王老太把拆迁利益赠与给了小女儿无可厚非。王老太也应当兼顾其他子女的心情和利益,妥善地处理家庭关系,莫让拆迁拆散了亲人,拆没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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